ST 盛 润:诉讼事项公告
2002-08-13 06:52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于2002年8月7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原告中国
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诉本公司1998年为本公司信用证垫款本息625万美元及569万
港币,本公司未予偿还(详见本公司于2002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
公报》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一案,经深圳中院开庭审理,裁定本公司应偿还上述
款项,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8月9日收到两份法院传票及起诉书,一是招商银行深圳上步
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本公司及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2000年5月31日招行上步支行向本公司发放了700万美元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金田
公司对其中300万美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但本公司及金田公司到期均未予以偿
还,要求本公司清偿,金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将于2002年9月11日开庭。
二是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本公司及金田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5月31日招行上步支行向本公司发放了400万人民币贷
款用于借新还旧,金田公司对此承担担保责任,但本公司及金田公司到期均未予以
偿还,要求本公司清偿,金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将于2002年9月5日开庭。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法院审理结果。
    另外,因本公司为广英达公司与宁波粮油总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提供履约担保,
广英达公司未能履约,宁波中院判决本公司为此承担2830万元及逾期未付利息的连
带清偿责任,同时查封了本公司所持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深圳新世纪
饮水科技有限公司6.8%股权等资产一案(详见本公司于2000年8月3日在《证券时报》
和香港《大公报》发布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继宁波中院执行完本公司所持上海亨
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后(详见本公司于2002年6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
《大公报》发布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对剩余的债务部分,宁波中院于近日将本公司
所持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6.8%股权执行变卖给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
会委员会,变卖价款457万元用于清偿所欠原告剩余债务,目前该项股权已在宁波市中
院的协调下执行过户完毕。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净资产6740万元,6.8%
股权对应净资产458万元。该项诉讼的执行将使公司今年的利润减少1万元。
    因深圳宇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到期未偿
还,本公司为担保人,中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及宇达公司,2002年6月5日经深圳市罗
湖区法院审理判决宇达公司应清偿该笔借款及对应利息,本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因深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到
期未偿还,本公司为担保人,招行华侨城支行诉本公司及物资公司,2002年7月26日深
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审结。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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