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等
2002-08-13 05:27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苏州新区金狮大厦3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友明先生主持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743275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7%,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增补刘勇先生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同意274327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简历、声明,已于2002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第24版、《上海证券报》第12版披露公告; 2、审议《授权接受使用国家开发银行5亿元人民币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授信》的议案,授权公司接受使用国家开发银行5亿元人民币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授信,用于公司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即从2002年至2009年,利率按年息5.76%计算,资金根据公司开发建设需要分4年5期到位,偿还本金从2005年11月起分5年8次完成;首期到位资金10000万元;同意274327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苏州高新物流中心股权》的议案,同意274327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具体股权转让事宜已于2002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第11版、《上海证券报》第12版披露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李国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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