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春 都:股权托管事项公告
2002-08-14 06:55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托管的公告
鉴于目前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 执字第365-6号裁定执行回转,在第一大股东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 4月8日与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书》后,股权转让尚无实质性进展,公司资产重组不能按计划实施,第三季度扭 亏无望。2002年8月12日,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春都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在原2002年4月15日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基础上修订和补充签订了 《股权托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的ST春都33%股权托管给西安海拓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托管 收益由以下三种方式(扣除重复计算因素)构成: 1、在2002年4月8日签署《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后,西安海拓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ST春都生产经营期间,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ST 春都税后可分配利润的62.5%支付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在2002年4月8日签署《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后,西安海拓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ST春都生产经营期间,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ST 春都与2001年同期亏损额相比较的减亏总额的70%支付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若同期亏损增加,则亏损增加部分由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承 担。 3、在2002年4月8日签署《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后,西安海拓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ST春都生产经营期间,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ST 春都净资产增值总额的62.5%支付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托管期间自原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之日起至完成股权托管转让给西安 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在托管协议终止前,西安海拓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享有除处分权外独立完整的股东权力,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再 干预。 有关该股权托管的背景资料,可参见公司2002年4月11日和2002年4月20日在《证 券时报》披露的《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公告》和《关于股权托管的公告》。 特此公告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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