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春 都:股权托管事项公告
2002-08-14 06:55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托管的公告

    鉴于目前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
执字第365-6号裁定执行回转,在第一大股东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
4月8日与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书》后,股权转让尚无实质性进展,公司资产重组不能按计划实施,第三季度扭
亏无望。2002年8月12日,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春都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在原2002年4月15日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基础上修订和补充签订了
《股权托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的ST春都33%股权托管给西安海拓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托管
收益由以下三种方式(扣除重复计算因素)构成:
    1、在2002年4月8日签署《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后,西安海拓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ST春都生产经营期间,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ST
春都税后可分配利润的62.5%支付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在2002年4月8日签署《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后,西安海拓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ST春都生产经营期间,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ST
春都与2001年同期亏损额相比较的减亏总额的70%支付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若同期亏损增加,则亏损增加部分由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承
担。
    3、在2002年4月8日签署《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后,西安海拓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ST春都生产经营期间,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ST
春都净资产增值总额的62.5%支付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托管期间自原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之日起至完成股权托管转让给西安
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在托管协议终止前,西安海拓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享有除处分权外独立完整的股东权力,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再
干预。
    有关该股权托管的背景资料,可参见公司2002年4月11日和2002年4月20日在《证
券时报》披露的《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公告》和《关于股权托管的公告》。
    特此公告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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