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诉讼完结
2002-08-31 06:5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2000年10月15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长城管理公司)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中院)起诉,要求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偿还贷款港币1000万元及利
息,并要求担保人宝安区友谊球阀有限公司(下称:友谊球阀)承担连带责任。
深中院作出(2002)深中法经调初字339号《民事判决书》,曾予以强制执行。
    2001年12月15日长城管理公司再次向深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本公司
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重组后,经几方协商,深中院于2002年8月下达(2002)深中
法执字第17-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重组方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下称:沙河集团)以其评估值人民币15,513,367的资产抵偿长城管理公
司的债务,本公司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此均不持异议。至此,本公司此项诉讼已
告解决,友谊球阀也解除了连带担保责任。
    此债务按上述方式处理后的有关事项,本公司正与沙河集团协商解决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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