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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诉讼完结
2002-08-31 06:5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2000年10月15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长城管理公司)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中院)起诉,要求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偿还贷款港币1000万元及利 息,并要求担保人宝安区友谊球阀有限公司(下称:友谊球阀)承担连带责任。 深中院作出(2002)深中法经调初字339号《民事判决书》,曾予以强制执行。 2001年12月15日长城管理公司再次向深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本公司 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重组后,经几方协商,深中院于2002年8月下达(2002)深中 法执字第17-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重组方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下称:沙河集团)以其评估值人民币15,513,367的资产抵偿长城管理公 司的债务,本公司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此均不持异议。至此,本公司此项诉讼已 告解决,友谊球阀也解除了连带担保责任。 此债务按上述方式处理后的有关事项,本公司正与沙河集团协商解决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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