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风特电:修改公司章程等
2002-09-26 06:55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02年9月25日在兰州长风宾馆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顾地民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84,315,293 股,占公司总股本177,870,000股的47.4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会议以84,315,29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⑴原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CHANGFENG SPECIAL ELECTRICAL & APPLIANCES CO.,LTD.” 修改为:“公司注册名称: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GANSU CHANGFENG SPECIAL ELECTRONICS & APPLIANCES CO.,LTD.” ⑵原第十三条中:“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通讯、微电子、高效节能环保、 精密模具类高科技产品的研制、设计、生产、批发零售、技术咨询;家用电器 (不含进口摄、录像机),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电器机械及器材的设计、制造、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房屋租赁、设备租赁 (非融资性租赁)。” 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通讯、微电子、高效节能环保、精密模 具类高科技产品的研制、设计、生产、批发零售、技术咨询;家用电器(不含 进口摄、录像机),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电器机 械及器材的设计、制造、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非融资 性租赁);经营公司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需经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⑶原第七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 董事候选人(不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另行规定)可由上届 或本届董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⑷原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 职能的正常履行。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审议通过调整公司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84,315,29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向丽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请求。 会议以84,315,29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监事林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的王森律 师参加了本次大会,并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的王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5日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经律书字(2002)第26号 致: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召开的200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仅就与贵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或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同时审查了律师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律师仅在自己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不对会计、审 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 刊载于2002年8月22日《证券时报》上,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 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为2002年9月13日下午3:00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贵公司全体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 持股数共计84,315,293股,占贵公司总股本17787万股的47.40%。股东及其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 3 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 2 名、监事代表 1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 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及调整公司监事的 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森 20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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