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风特电:修改公司章程等
2002-09-26 06:55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02年9月25日在兰州长风宾馆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顾地民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84,315,293
股,占公司总股本177,870,000股的47.4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会议以84,315,29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⑴原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CHANGFENG SPECIAL ELECTRICAL & APPLIANCES CO.,LTD.”
  修改为:“公司注册名称: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GANSU
CHANGFENG SPECIAL ELECTRONICS & APPLIANCES CO.,LTD.”
  ⑵原第十三条中:“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通讯、微电子、高效节能环保、
精密模具类高科技产品的研制、设计、生产、批发零售、技术咨询;家用电器
(不含进口摄、录像机),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电器机械及器材的设计、制造、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房屋租赁、设备租赁
(非融资性租赁)。”
  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通讯、微电子、高效节能环保、精密模
具类高科技产品的研制、设计、生产、批发零售、技术咨询;家用电器(不含
进口摄、录像机),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电器机
械及器材的设计、制造、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非融资
性租赁);经营公司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需经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⑶原第七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 董事候选人(不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另行规定)可由上届
或本届董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⑷原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
职能的正常履行。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审议通过调整公司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84,315,29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向丽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请求。
  会议以84,315,29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监事林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的王森律
师参加了本次大会,并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的王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5日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经律书字(2002)第26号
致: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召开的200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仅就与贵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或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同时审查了律师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律师仅在自己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不对会计、审
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
刊载于2002年8月22日《证券时报》上,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
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为2002年9月13日下午3:00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贵公司全体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
持股数共计84,315,293股,占贵公司总股本17787万股的47.40%。股东及其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 3
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 2 名、监事代表 1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
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及调整公司监事的
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森
                       20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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