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格三星:董事长变更
2002-10-09 06:33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0 月8日9:00时在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出席赛格 三星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560,540,466股,占总股数的7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长张继良先生 主持,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张继良董事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60,540,46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选举张为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60,540,46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有关法律规范事宜经博洋律师事务所陈利民律师验证,并出具如 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监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张为民先生简历: 张为民先生,男,50岁,昆明工学院毕业,高级经济师。现任深圳市 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陕西彩 色显像管总厂车间主任、分厂厂长、电子工业部微电子司交流干部、石家 庄宝石集团副总经理、云南半导体器件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云南省电子工 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8日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2年10月8日,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届十六次会 议在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 人,实到8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范要求,本次董事会 会议有效。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张继良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职务; 2、选举张为民董事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8日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10月8日召开的200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8月27日召开了 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通知,已于2002年8月 29日在《证券时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隔 已满30日。 3、经审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 议题,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 签署。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2年10月8日上午9:00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 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延期通知中指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4、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 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60,414,766股,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共4人,代表125,700股,共计 560,540,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3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8人,监事4人,高级管理人员3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议案依照法定 程序获得通过,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纪录,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及记录人签名,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2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利民 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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