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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亚 达:委托理财
2002-10-09 06:46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信托合同公告
一、信托合同概述 经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 会第三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2年10月8日在深圳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 二、合同主体介绍 委托人: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振华路 16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正,注册资本24931.8万元,主要从事钟表制造业 务。 委托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 69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铁,注册资本50000万元,主营业务范围为受托经 营资金、财产信托投资业务,财务、金融中介和咨询业务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 本公司将自有暂时闲置资金4500万元委托予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进行运营。该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信托合同签订并交付信托财产之日 起计算时间。若委托人要求,可变更信托期限,但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受托人将发挥信托投资的优势,采用积极、稳健的投资组合等策略, 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受托人同意以收取业绩报酬分成的方式收取手续费; 当信托年净收益小于受托资金额的8%时(含8%),受托人免收手续费;当 信托年净收益超过受托资金额的8%时(不含8%),则超过部分作为受托人收 取的手续费。 四、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该资金信托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提高公司资 产盈利能力,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由于国家宏观政 策发生变化,或经济及社会形势发生逆转而引起市场波动,对公司的收益 可能有一定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资金信托合同。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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