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修改公司章程等
2002-10-29 06:58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0月28日 上午9:00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惠文先生主持了会议。出席此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7460140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的38.7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174601408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通过《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即: 1、将原章程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营业范围修改为:“交通、能源、高 科技工业投资;空气液体净化过滤材料、化纤;医疗卫生洁净用品;服装、 纺织品的制造及加工;以及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园林绿化;园艺工具、园林用品、园林肥料、 园林农药的零售兼批发等。”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原章程第一章第五条修改为:“公 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邮政编码:300171;公司经营场所: 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1号天星河畔广场15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 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载有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纪要; 三、载有董事签名、记录人签名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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