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恒A:董事会通过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等
2002-10-30 06:55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
2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李庆杰、廖向新
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以书面形式委托董事朱海彬、戴伟鸿代理出席此
次董事会议并对此次会议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列
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古焕坤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证管办深证办发字(2002)251号文的要求,现对我司章程部分
条款作如下修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或中途更换董事、监事,现届董事会和监事
会可以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2、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决,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待其他股东就关联
交易事项表决完毕后,关联股东方可复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交易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出详细的说明。
    3、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第二款: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董事无表决权且
应该回避。在表决前,由董事会秘书提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离开表决会
场,待表决结束后重新复会。
    4、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加第一款: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
限十年。 
    5、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依据《章程指引》第八十八添加缺损
部分为:“…,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6、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以通讯方
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三、同意聘任金明为公司总经济师。(金明简历附后)
    四、审议通过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10月30日
    金明简历:
    金明,男,1950年6月出生,江苏仪征人,大学文化,会计师。1968
年8月至1972年8月在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三师三十团二十连任会计;1972
年9月至1973年6月在牡丹江商业学校进修会计专业;1973年7月至1980年
在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糖烟酒公司计财科任科长;1980年至1985年在内蒙古
兴安盟财务处任科长、副处长;1985年至1993年在深圳市财政局任副局长;
1993年至1999年,移居美国休斯顿市;1999年7月至今在深圳市宝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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