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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亚 达:授权董事会确定委托理财额度
2002-10-30 06:56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 年10月29日上午在本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130,422,166股,占总股份52.31%,其中A股股 份130,422,166股,B股股份0股,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志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共7人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经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以130,422,166股同意(其中A股130,422,166 股,B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确定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胡波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 关规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指派胡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公司九楼 会议室召开的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2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刊登了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暨召开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共计130,422,1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1%;其中A股股份为130,422,166股,B股股份为0股。此外,公司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7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确 定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 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关于授权董事会确定委托理财额 度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波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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