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 亚 达:授权董事会确定委托理财额度
2002-10-30 06:56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
年10月29日上午在本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130,422,166股,占总股份52.31%,其中A股股
份130,422,166股,B股股份0股,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志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共7人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经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以130,422,166股同意(其中A股130,422,166
股,B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确定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胡波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
关规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指派胡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公司九楼
会议室召开的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2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刊登了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暨召开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共计130,422,1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1%;其中A股股份为130,422,166股,B股股份为0股。此外,公司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7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确
定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
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关于授权董事会确定委托理财额
度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波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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