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海纳:选举沈锦林为董事长
2002-11-12 06:53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二00二 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杭州玉古路104号玉泉饭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5名 董事出席了会议,2名董事因出差未能出席,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3 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经表决,会议作出了以下决议: 选举沈锦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董 事 签 名: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杭州市玉古路104号玉泉饭店二楼会议厅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数 5955 万股 ,占公司 总股本的 66.17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 事务所沈田丰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会议由董事长梁树德主持。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75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6.65 %;反对 2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3.35 %;弃权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 %。) 二、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沈锦林 (同意 575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96.65 %;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 %;弃权 2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3.35 %。) 李立本 (同意 575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96.65 %;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0 %;弃权 2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3.35 %。) 褚健 (同意 575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6.65 %;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0 %;弃权 2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3.35 %。) 黄成 (同意 575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6.65 %;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 %;弃权 2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35 %。) 陈均 (同意 575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6.65 %;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 %;弃权 2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35 %。) 王秋潮(独立董事) (同意 575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6.65 %;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 2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3.35 %。) 钟晓敏(独立董事) (同意 575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6.65 %;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 2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3.35 %。) 三、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 曾华生 (同意 575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96.65 %;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0 %;弃权 2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35 %。) 牟式宽 (同意 575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96.65 %;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0 %;弃权 2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35 %。) 上述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赵松宏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附:赵 松宏简历) 赵松宏,男,43岁,企业管理研究生进修班结业,高级工程师。曾任 浙江大学半导体厂厂长助理。现任浙江海纳半导体分公司副总经理。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席见证,国浩律师 集团(杭州)事务所沈田丰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本 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二00二年 十一月十一日在杭州市玉古路104号玉泉饭店二楼会议厅召开。3名监事出 席了会议。会议选举曾华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召集人,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监 事 签 名: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就贵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沈田丰列席了贵公司2002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到 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 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贵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 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刊载的《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 会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 形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 条、《规范意见》第5条、《公司章程》第43、196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 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 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7条及《公司章程》第47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 容有:会议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第 48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2条、《公 司章程》第48条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02年10月30日下午收市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及本所律 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出席会议股东的 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 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代理 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上刊载的《董事会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了的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 相符。符合《公司章程》第45条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59,550,000股,占贵公司总股 本的66.17%。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2名股东代表及1 名监事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投票结果进行清点,这符合《公司章程》第69条 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 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第68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 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为普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浙 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52条的规定采用累积 投票制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了沈锦 林、李立本、褚健、黄成、陈均、王秋潮、钟晓敏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 事。 (3)、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为普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52条的规定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 并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通过了曾华生、牟式宽为股东代表监事。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公司章程》第63、 64、65条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均合法有 效。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沈田丰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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