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能源A:董事长变更
2002-11-19 06:59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18日
上午9:3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3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数695258181股,占
公司总股本1202495332股的57.8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四届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由高自民董事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
过:
    1、选举王学为先生为公司董事。
    赞成票代表股份69525818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2、免去劳德容女士公司董事职务。
    赞成票代表股份69525818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四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五次会议于2002年11月18日
上午,在深圳市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到会董事八人,黄速建董事委托高自民董事出
席会议。
    会议选举王学为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的有关规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王晓东律师出席公司二
○○二年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
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二○○二年十月十六日召开的董事会四届三
次会议决议召集,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二○○二年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刊登在二○○二年十月十八日的《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本次股东大会于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
十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高自民董事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胡坚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
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695258181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57.8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提案提出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清点投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选举王学为先生为公司董事,免去了劳德容
女士的董事职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该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晓东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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