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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选举张立民为独立董事等
2002-11-19 06:5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 二零零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9:30 —11:30在深圳蛇口明华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本公司召开二零零二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刊登于2002年10月17日《证券时报》、香港 《大公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2,04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7.43%,其中,内资股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2,313,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05%;外资股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139,734,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7.38%。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严承祥先生受公司 董事长李建红先生委托,主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议案》 同意:102,669,21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已扣除应回避表决股 东持有股份139,378,410股)的100.00%(其中内资股102,313,410股,占 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65%;外资股35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0.35%);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42,047,62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0%(其中内资 股102,313,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42.27%;外资股139,734,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57.73%);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的议案》 选举张立民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 同意:242,047,62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0%(其中内资 股102,313,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42.27%;外资股139,734,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57.73%);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寿春先生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3、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4、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OO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徐 寿春律师出席公司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2002年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10月17 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香港)上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范意见》及关于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02年10月24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2001年11月16日上午 9时30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2,04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3%,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2,313,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5%;外资股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9,734,21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38%。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三名大会工 作人员计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监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计票 和监票过程,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议案》 时,关联股东招商局货柜工业有限公司和Fair Oaks Development Limited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未列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关联股东Profit Crown Assets Limited未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 字页。)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寿春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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