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选举张立民为独立董事等
2002-11-19 06:5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
二零零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9:30
—11:30在深圳蛇口明华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本公司召开二零零二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刊登于2002年10月17日《证券时报》、香港
《大公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2,04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7.43%,其中,内资股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2,313,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05%;外资股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139,734,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7.38%。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严承祥先生受公司
董事长李建红先生委托,主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议案》
    同意:102,669,21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已扣除应回避表决股
东持有股份139,378,410股)的100.00%(其中内资股102,313,410股,占
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65%;外资股35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0.35%);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42,047,62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0%(其中内资
股102,313,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42.27%;外资股139,734,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57.73%);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的议案》
    选举张立民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
    同意:242,047,62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0%(其中内资
股102,313,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42.27%;外资股139,734,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57.73%);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寿春先生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3、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4、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OO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徐
寿春律师出席公司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2002年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10月17
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香港)上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范意见》及关于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02年10月24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2001年11月16日上午
9时30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2,04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3%,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2,313,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5%;外资股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9,734,21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38%。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三名大会工
作人员计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监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计票
和监票过程,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议案》
时,关联股东招商局货柜工业有限公司和Fair Oaks Development
Limited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未列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关联股东Profit Crown Assets Limited未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
字页。)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寿春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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