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煤电:修改公司章程
2002-11-27 06:57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02年11月26日上午在太原市西矿街319号西山宾馆二层会议
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数52000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36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仪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大会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
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52000万股,占到会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0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许军利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西山煤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现行的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
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
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10
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
11月26日上午在山西省太原市西山宾馆会议室举行,并由公司董事长李
仪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是2002年11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
人,代表股份52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6%。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
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修订公司章
程,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别决议的范围,该项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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