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特 力:修改公司章程
2002-11-29 06:57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本集团在深圳市人民北路永通大
厦五楼召开了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 2 名,
其中A股股东2名,B股股东0名。代表股份159,596,550股(其中A股
159,596,550股,B股0股),占股份总数的72.45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有效股数。公司6名董事出席了会议, 4名监事和公司的全部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了会议。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的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票,
B股股东0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的0
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
100 %。通过!
    议案二、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周成新获选票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
159,596,550票,B股股东0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
东0票),弃权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 0票)。赞成的票数
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100 %。当选!
    独立董事石卫红获选票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
票,B股股东0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
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 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
数的100 %。当选!
    议案三、审议《关于独立董事酬薪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的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票,
B股股东0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的0
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
100 %。通过!
    议案四、审议《阮宏来辞去监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的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票,
B股股东0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的0
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
100 %。通过!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致: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要求,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特力集团”)的委托,指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特力集团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根据2002年9月27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
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特力集团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特力集团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28日上午10时
在深圳市永通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其中A股股东 2
人,B股股东 0人),代表股份 15959.6 万股(其中代表A股股份
15959.6万股,代表B股股份 0万股),占特力集团总股份的 72.45%,特
力集团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4、《关于阮宏来辞去监事职务的议案》;
    以上四项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四项议案的同意票均达到
法定最低数;大会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小南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