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盛 润:诉讼事项
2002-12-04 06:57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11月2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田区人民法院
传票和起诉状,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福田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深宝实
业有限公司,诉称:因本公司1998年12月向其福田支行借款港币300万元
逾期未予归还,深宝公司为之提供担保,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深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行深圳分行又向深圳中院起诉深圳国银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诉称:因国银公司于2001年3月向其借款
人民币1750万元逾期未予归还,本公司为之提供担保,要求国银公司归还
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两案都将于12月17
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件审理结果。
    另外,本公司于11月19日收到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将已查封的本公司持有的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80万元出资变
卖给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清偿欠湖南省鑫蓬国际贸易公司债
务,依据法院委托评估的结果,变卖价为200万元。案件详情为:因本公司
于1987年开办的联营企业深圳市南丰工贸公司(本公司已于1994年撤)于
1994年与鑫蓬公司签订棉麻混纺纱购销合同,鑫蓬公司预付订金后南丰未
履行合同,鑫蓬公司起诉南丰公司及本公司,原、被告双方经起诉、上诉,
最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因本公司撤股时未对南丰公司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现南丰公司因两年未进行年检已被吊销,由本公司代南丰
公司双倍支付赔偿金共100万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变卖款项已与相关
各方结清,新世纪公司截至2002年7月31日总资产160312938.78元,每股
净资产2.50元,该案的执行对本公司2002年利润没有影响。除此之外,本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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