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春 都:信息披露违规受证监会处罚
2002-12-11 06:39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公司昨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罚字[2002]第6号行政处罚
告知书,被告知“自1999年3月到8月,公司多次与关联企业签订购进资产
和出售资产协议,涉及金额43,166万元,未及时披露,也未在1999年中报
中进行披露;1998年12月及1999年上半年在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账户中
有多项大额支出未能及时入帐,致使上市公告书披露的1998年12月31日的
货币资金、1999年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1998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
金比实际数额多7,339万元,1999年中期报告所披露的1999年6月30日的货
币资金比实际数额多30,678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公司处以50万元的
罚款,拟对公司原董事长赵海军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拟对公司原副董
事长兼前董事会秘书冯宛平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拟对其他直接责任人
原董事雷志钦、周新邦、王和平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拟对原董事
会秘书王爱芬处以警告,鉴于公司原董事长高凤来于1999年5月23日去世,
对其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
有关规定,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放弃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的权利,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请公
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回执》传真至证监会指
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郑州特派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利”。

    特此公告。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