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发股份:子公司受让资产
2002-12-24 06:56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或授权代表)4 名,代表股份数额4642.4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8 %。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国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会议以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广州润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受让联华大厦项目议案;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2、广州润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受让土地议案;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3、增资广州润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议案;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的是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吴岩,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下称《规范意见》)规定,接受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吴岩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称 《上市规则》)以及《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 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人员资格 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 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实、完 整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02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刊登了《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及《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司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2年12月21日9:00时,召开2002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 按《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股东登记证明、法定 代表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4642.41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43.28%。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 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 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广州润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受让联华大厦项目事宜。 2、广州润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受让土地事宜。 3、增资广州润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会议对上述三项议案以记名的方式逐次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广州润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受让联华大厦项目的议案; 赞成票 4642.41万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审议通过了广州润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受让土地的议案;赞成票 4642.41万股,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了对广州润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赞成票 4642.41万股,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各项议案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 岩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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