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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粮 液:资产托管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2002-12-27 06:52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02年临时 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三会议室召开, 出席大会 的股东(代表)共计九名,代表股份数821,082,109股,占公司总股本 (112,975.2万股)的72.6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计6人参加了 会议,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 王国春先生因另有工作,委托副董事长章凌厉先生主持会议,大会实行记 名投票表决。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情况 议案一:将公司部份资产投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管理事 项的议案赞成821,082,1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 公司将生产性车间、辅助性车间(即501、502、503、504、505、 506、507、508、510、511、513、515、517车间)资产净值21.83亿元 (原值为27.36亿元)投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管理。公 司所投入酒厂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酒厂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负债处理。 前述资产在正式投入酒厂有限公司时,以实施时的帐面数为准。 议案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赞成821,082,1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或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 经2002年4月5日召开的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1年度分 配方案[每10股送红股1股、公积金转增2股、派现金0.25元(含税)]后, 该次送转股已于2002年4月18日实施完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已 发生相应变化,因此,将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1)公司章程原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904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975.2万元。 (2)公司章程原第二十条为: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6,904万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62,424万股,其他股东持有24,480万股。 修改为:第二十条: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2,975.2万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81,151.2万股,其他股东持有31,824万股。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袁丽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资料;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26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 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 A、公司章程; B、公司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C、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D、公司2002年11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公司2002年11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F、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G、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11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02年11月23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2年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 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国家股、社会 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 和对公众股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 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6人; 2、公司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821,082,109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72.68% ;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所持证件有效,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金杜律师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袁丽娜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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