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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恒A: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董事变更
2002-12-31 06:44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2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宝恒大厦三楼会议室 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30046.9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古焕坤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下列事 项1为特别决议,其他事项为普通决议。) 1、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详细内容已在2002 年10月30日《证券时报》第24版董事会四届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0046.93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同意关于李庆杰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李庆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046.93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选举郑扬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董事。(郑扬宏简历已在2002年11月27日《证券时报》第23版董 事会四届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0046.93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同意关于在董事会下设立各专业委员会的议案。根据《公司章 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意在董 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 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表决结果:同意30046.93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内容已在2002年8月16日 《证券时报》第22版董事会四届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0046.93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详细内容已在2002年8月16日《 证券时报》第22版董事会四届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0046.93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事务所朱皓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宝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5、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12月31日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六次(临时)会议于 2002年12月30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古焕坤先生主持, 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 调整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 鉴于李庆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如下 调整: 战略委员会由古焕坤、郑扬宏、康承、戴伟鸿、张鸿雁5人组成,古 焕坤任主任委员。 二、 通过关于经营班子决策权限的议案; 为更好的发挥经营班子的自主决策作用,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班子 对以下额度范围内每一项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理等(包括集团本部及其 全资、控股公司)行使决策权: 1、宝安区内投资额度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2、深圳市内投资额度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 3、深圳市外投资额度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 (二)资产处理额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超过以上额度范围的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理等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12月31日
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贵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朱皓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02年11月27日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已在《证券时报》上刊 登了《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2002年12月30日上午9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 所述,在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宝恒集团大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古焕坤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 所列明的全部会议议题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手册,本所律师查实: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5名,所持有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046.93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4.44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李庆杰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关 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在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深圳市宝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表 决方式对上述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同时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结果。议案中所列报告及议案均获股 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理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没有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新议题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 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 议形成的《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达律师事务所 朱皓 律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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