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吉轻工:以股权抵债和会计政策变更
2003-01-03 06:45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告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2
年12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以股权抵偿债务
    以本公司持有的长春长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抵偿所欠吉林省
财政厅的债务
    2002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轻化国有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权抵偿债务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截止2002年12月20日,本公司尚欠吉林省财政厅债务本息合计
人民币1,995,300.00元。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162号《省
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本公司以持有的长春长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股权(650万股)中的1.31%(849,063.83股),按2.35元/股的
价格抵偿所欠吉林省财政厅的债务1,995,300.00元,并将该部分股权过
户给吉林省轻化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提案
    1、存货核算方法
    公司存货按房地产开发产品和非开发产品分类。房地产开发产品包
括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拟开发土地。非开
发产品包括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
    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或分
期摊销。
  年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
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
按单项、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房地产开
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单个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估
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已完开发产品是指已建成、待出售的物业。
  在建开发产品是指尚未建成、以出售或出租为开发目的的物业。
  出租开发产品是指以出租方式经营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在预计可
使用年限之内(一般按照出租开发产品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分期摊销;
  拟开发土地是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
地。项目整体开发时,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分期开发时,将分
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本项目;
  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摊销转入住宅等
可售物业的成本,但如具有经营价值且开发商拥有收益权的配套设施,
单独计入"出租开发产品"或"已完工开发产品"。
    2、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定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
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金额80%或以
上(含银行按揭付款)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物业出租按与承租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和金
额,确认房屋出租收入的实现。
    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服务已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
能够流入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物
业管理收入的实现。
    销售商品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
该等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
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提供劳务以实际已提供的劳务确认相关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以
劳务已提供,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并且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成本
能够可靠计量为前提。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债务重组事项公告

    一、 概述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轻工")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
行(下称"中行吉林省分行")、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轻工股份
公司")的《债务重组协议书》于2002年12月30日签署完毕,并经吉轻工
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二、 有关各方介绍
    1、吉轻工
    地址:长春市建设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
    2、中行吉林省分行
    地址:长春市新民大街14号
    负责人:傅正辉
    3、轻工股份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平治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
    该公司原为吉轻工下属子公司,2001年11月26日,吉轻工与长春创
世实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吉轻工持有的该公司100%
股权转让给长春创世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已于2001
年12月30日完成。
    三、债权债务基本情况
      截止2002年9月20日,吉轻工欠中行吉林省分行贷款本息折人民
币共计139,538,459.53元。
    四、债务重组方案
     1、中行吉林省分行将吉轻工上述贷款中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的债
务,于2002年10月转至其控股公司吉林常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述
手续完成后,吉林常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偿还中行吉林省分行贷
款人民币8000万元,吉轻工欠吉林常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相应债务。
    2、中行吉林省分行转至吉林常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8000万元
贷款中,本金:4500万元由吉轻工负责在一年内偿还,偿还后,吉轻工
相应减少对吉林常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债务4500万元。另外3500万元
贷款由吉林常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两年内偿还。利息:由吉林
常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偿还。
    3、其余贷款本息折人民币59,538,459.53元,转至轻工股份公司。
上述手续完成后,轻工股份公司负责偿还中行吉林省分行贷款人民币
59,538,459.53元,吉轻工欠轻工股份公司相应债务。
    五、《债务重组协议书》于2002年12月30日债务重组各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六、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协议书》;
    2、吉轻工董事会决议。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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