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深物业:关联交易公告
2003-01-15 06:44   


证券代码:000011A、200011B  股票简称:ST深物业   编号:2003—2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交易概述
    日前,本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公
司")在深圳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越众公司承担本公司开发的都市金堡名苑项
目施工工程。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9.75%,以下简称
"控股公司")拥有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地产")62.80% 的股
份,是控股股东,长城地产拥有越众公司61%的股份,本公司与越众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工程施工合同在越众公司提供了履约保函之后,经深圳市建设局备案后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1月13日在深圳市国贸大厦召开董事会电话会议,审议由越众公司
承担本公司开发的都市金堡名苑项目施工工程事宜。经表决,一致通过了本公司与越众公司关
联交易的议案(无关联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建军先生对此出具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本公司与越众公司的控股股东长城地产皆由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控股,因此本公司与
越众公司形成关联关系,签署协议后构成关联交易。
    越众公司成立于1983年10月,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竹子林,注册资本6,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海跃。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承担中型建筑项目的机械施工。施工资质:一级。
    截止2002年6月30日,净资产1634万元;净利润-396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是本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都市金堡名苑,根据《深圳市经济特
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本公司组织专家
进行标评。越众公司以人民币259,989,660元(含税)中标承建。
    工程地点:龙珠大道与龙珠七路交岔口
    建筑面积:159299.93平方米
    用途:住宅、商业、幼儿园
    四、关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1、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签署双方为本公司和越众公司,合同约定由越众公司承包都市金堡名苑项目施工工程。
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署日期为2002年12月28日。履行合同期限为2002年12
月30日至2004年5月2日,共计518天。
    2、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由本公司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综合价格》、《深圳市建设工程综合价格计
价办法》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后确定工程标底价公开招标,
以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确定低价中标方。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本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工程的具体情况,实行公开投标,以确定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2、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签署的施工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各项条款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通过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房地产项目的
工程施工单位,有利于保障本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工程质量,减少开发成本。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建军先生对本次交易发布了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平、公
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下进行的,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是一种完全的商业行为,不
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3、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6月30日财务报表;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月15日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本公司与越众公司的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人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的合同签署、执行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建军
                                   20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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