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春 都:关于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等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2003-02-27 06:46   

                关于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占用资金等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控股股东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都集团”
)占用贵公司资金等损害贵公司利益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
括抽查会计凭证、向债务人询证所欠款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我们审核,截止2002年12月31日,贵公司应收“春都集团”欠款363,375,594.71 元,
其中应收帐款32,673,538.16 元、其他应收款330,702,056.55元。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为解决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问题,贵公司与“春都集团”及其他有
关方面已经制定解决方案,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如下:
    ⑴ 2001年4月,贵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及其关联企业偿还占用资金330,400,603.20元,并赔偿损失35,526,562.1元。
    ① 2001年9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1)洛执字第365号、372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变卖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郑州春巨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951.08
万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49%)、对郑州春巨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2,300.49万元和15
台价值2,190.88万元的PVDC加工设备给贵公司以抵偿其所欠相应债务。以上股权、债权和设备
合计数为6,442.45万元。
    ② 2001年11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1)洛执字第366号、367号、370号、
371号和375号《民事裁定书》,再次裁定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变卖所属
的洛阳春都饮品有限公司价值1,339.88万元的土地和房产、洛阳春都制药公司价值1,309.36
万元的经营权及部分资产、洛阳春都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589.89万元的固定资产给贵公司以
抵偿所欠相应债务。以上抵债资产合计为10,239.13万元,截止2002年12月31日,除洛阳春
都饮品有限公司价值1,339.88 万元的土地和房产已抵偿给贵公司外,余下8,899.25万元资
产目前正在办理移交和过户手续。
    ⑵ 2003年2月14日,“春都集团”分别与郑州华美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
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分别转让其持有的贵公司国有法人股9340万股给上述两收购方
,其中郑州华美科技有限公司受让6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7.50%;河南省建设投资总
公司受让334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875%。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均为每股1.11元,转让
总价值10367.4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春都集团”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直接
支付给贵公司,用以偿还所欠相应债务。
    ⑶ “春都集团”拟用以下价值约6817.65万元的资产抵偿所欠债务。
    ① 以贵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位于洛阳市春都路126号的160.629亩土地,价值3740.04万
元,抵偿给贵公司以偿还其所欠相应债务。
    ② 以位于纱厂西路贵公司德可公司、包装材料公司正在使用的面积为24553平方米的土
地和位于苗南路贵公司清真食品公司正在使用的面积为30000平方米的土地抵偿给贵公司。
以上二宗土地正在进行评估,预计价值为2000万元,具体抵债金额以评估价值为准。
    ③ 以春都综合楼第一层和第二层面积约1700平方米的房产抵偿给贵公司,该项房产预
计价值为100万元,具体抵债金额以评估价值为准。
    ④ 以春都实业公司办公楼(共四层)抵偿给贵公司,该项房产预计价值为600万元,具
体抵债金额以评估价值为准。
    ⑤ 用饮品公司377.61万元浓缩汁饮料设备抵偿所欠贵公司债务。
    以上抵帐措施完成后,贵公司预计可以收回“春都集团”欠款32,526.75万元,余下
3,810.81万元欠款“春都集团”承诺以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
    我们还注意到,“春都集团”用于抵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尚不具备转让资格,目前“春
都集团”正在办理这些土地的出让手续。
    我们认为,除贵公司控股股东“春都集团”占用贵公司资金外,我们没有发现贵公司与
“春都集团”之间存在其他损害贵公司利益的交易和事项。

               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负责人:
                     中国  西安           复核人:
                      太白路320号           签发人: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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