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董监事会决议暨召开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3-03-11 05:57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7日在公司总部--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舒英钢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10人(董事王志华委托董事舒英钢、董事骆一峰委托董事寿志毅、独立董事应松年委托独立董事刘吉瑞先生参加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主营业务经营计划》;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30,704,425.01元,本期实现净利润23,659,488.81元,提取两金3,548,923.32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50,814,990.50元。
    拟定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方式的议案》(内容详见关联交易公告),关联方董事寿志毅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和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切实可行;
    2、此项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程序合法;
    3、有利于本公司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
    4、本次在上海设立上海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和本次重大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本独立董事将本着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推选舒英钢、石培根、何国良、寿志毅、陈建国、戚建刚、赵琴霞、汪乐宇、徐修家、孟宪仪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选隋永滨、包纯田、胡忠勇、方向、何元福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公司2003年电除尘器等产品汽车运输分包协议》的议案,关联方董事寿志毅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公司电除尘器等产品集中委托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队运输,便于管理。同时运输价格参照本公司2002年招投标形式的实际运价和2003年的市场价确定,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本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2002年电除尘器等产品的汽车运输费用为792万元人民币。
    九、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十一名董事,二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十名董事,五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原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以上第二至第九个议案将提交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
    (一)会议时间:2003年4月11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公司总部--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培训中心。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0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垃圾焚烧尾气处理成套设备技改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6、审议《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方式的议案》;
    7、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8、审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其中议案5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02年10月26日公司公告。
    (四)出席会议对象:
    1、凡在2003年3月2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财务顾问。
    (五)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请于2003年4月9日前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以传真与信函方式登记(以抵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凭股票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
    3、个人股东凭股票帐户卡及个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股票帐户卡登记;
    4、与会股东或委托代表人交通及住宿费自理。
    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邮政编码:311800联系电话:0575-7385602
    传真:0575-7214695联系人:屠天云、周明良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7日
    董事会决议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理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受托人:
    委托人股东帐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股数: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董事会决议附件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隋永滨、包纯田、胡忠勇、方向、何元福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10日于浙江省诸暨市
    董事会决议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隋永滨、包纯田、胡忠勇、方向、何元福,作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6、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7、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8、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9、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另外、包括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职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隋永滨、包纯田、胡忠勇、方向、何元福
    2003年3月10日
    董事会决议附件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1、舒英钢先生:1958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76年4月参加工作。曾任诸暨机床厂厂长助理、副厂长,浙江电除尘器总厂厂长兼党委书记,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现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石培根先生:1945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70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诸暨电除尘器厂副厂长,浙江电除尘器总厂副厂长兼总工程师,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等职。现任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3、寿志毅先生:1959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在职研究生,工程师,中共党员,1977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工艺处处长、分厂厂长、物资供应处处长,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菲达集团诸暨兴达电气有限公司经理等职。现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4、何国良先生:1949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68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浙江电除尘器总厂技术科科长、生产科科长,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计划处处长,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部部长、工程成套部部长等职。现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5、陈建国先生:1954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在读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78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电除尘器研究所所长、布袋除尘器研究所所长、技术发展部部长、副总工程师等职,现任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发展部部长。
    6、赵琴霞,女,1966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在读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1988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脱硫事业部设计处副处长、科研开发部副部长、部长等职。现任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研工作部部长。
    7、戚建刚先生:1964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在职研究生,工程师,中共党员,1981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动力处处长、计划处副处长、物资供应处处长,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部部长等职。现任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区总部总经理。
    8、孟宪仪先生:现年62岁,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67-1978在哈尔滨电机厂从事技术工作,1978-1987年任机械部自动化所研究室主任,1987-1999年任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重大装备处处长,现任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总工程师。
    9徐修家先生:中共党员,1937年7月出生,文化程度大专,高级工程师。1986年至1996年任国家特大型企业张家口供电公司经理,兼任华北电力集团张家口长城风电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87年至1996年任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1995年被评为河北百杰企业家。任职期间曾10次获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张家口市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称号。
    10、汪乐宇先生:现年57岁,硕士,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浙江大学科学仪器系副主任、主任、浙江大学检测技术及智能仪器研究所所长等职务,出版专著2本,发表论文40余篇,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3项。
    汪先生现时还兼任浙江大学科技部部长、数字技术与仪器研究所所长等职务。
    以下五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11、方向先生:中共党员,1961年8月出生,专职律师。1988.9至1991.5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民庭指导组组长;1991.5至1996.7在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任副处级调研员;1996.8至今从事律师事务。
    12、隋永滨先生:中共党员,1941年11月出生,1993.6至1997.6任机械部第三装备司副司长,负责机械行业重大技术装备及石化通用行业管理;1997.6至2001.3任国家机械工业局副总工程师。
    13、何元福先生:中共党员,1955年3出生,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1988.8至1991.8浙江省军区乔司农场后勤处任处长,主管财务、会计;91.9至94.3在浙江省财政厅会管处任主任科员;94.4至98.1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任副秘书长;98年至今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任秘书长。
    14、胡忠勇先生:中共党员,杭州先科胶体电源公司副总经理。83至84年在杭重机厂任主任,85年杭重机厂铸钢分厂任主管综合管理;86至97年在浙江省机械厅工作;99年任浙江机械工业经济技术咨询中心主任,2000至2002年杭州远见智能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在杭州先科胶体电源公司任副总经理。
    15、包纯田先生:1963年12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共党员,1987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浙江省证券委国际部副主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浙江省政府上市办副主任。现任浙江天堂硅谷创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财经学院兼职教授;浙江金融工程学会副会长;浙江嘉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03年3月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寿长根先生主持。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推选寿长根、杜迅生、徐基裕三位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以上决议将提交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3年3月7日
    附件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候选人简介
    1、寿长根先生:现年47岁,中专学历,政工师,1988年加入浙江电除尘器总厂,曾担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2、杜迅生先生:现年56岁,工学硕士,现任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总经理。
    3、徐基裕先生:现年50岁,大专学历,政工师,1977年1月参加工作。曾任浙江电除尘器总厂保卫处副处长、处长,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保卫处处长,安全环保处处长等职。现任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方式,项目内容及项目投资额未变更。
    本公司拟与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集团")共同出资成立浙江菲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实施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本公司以现金2700万元出资,占90%股份,菲达集团以现金300万元出资,占10%股份。
    关联人回避事宜: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为了充分依靠上海在国内作为经济中心的地位作用及其在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使公司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平台,并使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有更强的研发能力及产生更好的效益。
    其他事项: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产权权属清晰完整,无任何担保、抵押、质押等重大争议事项。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上海设立浙江菲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的当事人为本公司和菲达集团,菲达集团持有本公司48%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以现金出资2700万元,菲达集团以现金出资300万元,共同合资在上海设立浙江菲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时,一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
    余12名董事一致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以为此项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法,有利于本公司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
    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交易的关联人有二方,菲达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菲达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住所为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云路88号。法定代表人寿志毅,注册资本10147万元,该公司成立于1981年,1995年由浙江电除尘器总厂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电除尘器产品部分零部件加工,塔式起重机等建筑机械,经营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等,2002年末净资产为24001.34万元,实现净利润1039.88万元。
    本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云路88号。法人代表舒英钢,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主营业务为除尘器、气力输送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电控设备、钢结构件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销售,以及相应产品的进出口业务。2002年净资产39211.35万元,实现净利润2365.95万元。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已达到净资产的5%或3000万元以上。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合资公司名称:浙江菲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本公司以现金出资2700万元,占90%股份;
    菲达集团以现金出资300万元,占10%股份。
    经营范围:除尘、输灰、烟气脱硫等环保设备及其成套设备的电气控制设备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
    四、投资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以现金出资2700万,占新设公司90%股份;菲达集团以现金出资300万,占新设公司10%股份。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情况
    上海具有信息、人才等方面优势。在上海设立公司,有利于集聚人才,形成更大的研发能力,同时有利于市场开拓。
    六、独立董事意见:
    此项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法,有利于本公司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任何一方权益。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及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2、经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及经监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7日
    附1-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一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召开一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讨论了关于在上海设立上海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名)〗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切实可行;
    2、此项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程序合法;
    3、有利于本公司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
    4、本次在上海设立上海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本独立董事将本着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吉瑞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附1-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一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召开一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讨论了关于在上海设立上海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名)〗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切实可行;
    2、此项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程序合法;
    3、有利于本公司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
    4、本次在上海设立上海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实施方式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本独立董事将本着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应松年(刘吉瑞代)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附2-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召开一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讨论了关于在上海设立浙江菲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切实可行;
    2、此项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法;
    3、有利于本公司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
    4、本次在上海设立浙江菲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本次重大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本独立董事将本着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吉瑞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附2-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召开一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讨论了关于在上海设立浙江菲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切实可行;
    2、此项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法;
    3、有利于本公司除尘、输灰、脱硫专用控制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
    4、本次在上海设立浙江菲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本次重大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本独立董事将本着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应松年(刘吉瑞代)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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