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白 鸽:重大诉讼公告
2003-03-13 06:49
股票代码:000544 股票简称:ST白鸽 公告编号:2003-002>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债务纠纷一案的二审结果,公告如下: 一、 本案基本情况及持续披露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于2002年4月3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称公司自1997年6月至起诉日累计欠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货款5,979,013.77元, 逾期利息1,345,277.00元,共计7,324,290.00元,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偿还。淄博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02年10月15日向公司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所欠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 司货款本金5,979,013.77元、违约金780,950.00元合计6,759,963.77元。 该笔债务是公司原磨料生产系统购进的原材料款。公司于1999年12月27日与白鸽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达成了资产转让协议(此次资产转让公告刊登于1999年12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上) ,将公司原磨料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部分长期投资、债权等资产,整体转让给白鸽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该笔债务也已经随同磨料生产系统同时转移给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此, 公司于2002年10月24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免除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 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已分别在2002年度中期报告和2002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持续披 露。 以上报告分别刊登在2002年8月14日和2002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上。 二、 上诉结果 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公司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齐鲁分公司货款本金5,979,013.77元,违 约金298,950.6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6,631.00元,其中37,304.80元,财产保全费37,141.00 元由本公司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齐鲁分公司负担9,326.20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46,631.00元,公司负担37,304.80元,齐鲁分公司负担9,326.20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根据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将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该笔债务。具 体分担的比例,公司将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进一步协商。 四、该笔债务的偿还将加剧公司目前的资金紧张状况。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鲁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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