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3-04-25 05:37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3日的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
    2、关于2003年新增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议案;
    为争抢市场,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拟在2003年技改投资2126万元的基础上新增投资2225万元。
    3、关于征用土地及扩大二结构件车间生产能力的议案;
    为了适应公司高速发展及为″常州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结构件配套生产的需要,进一步扩大结构件的生产能力,公司拟征用位于本公司第二结构件车间东、座落于常州市五星乡新农村的一处土地(土地面积约16.5亩,以土地使用权为准,每亩转让价格为22万元/亩),土地征用后在此场地将结构件二车间向东延伸,新建厂房面积5184平方米,新增大型数控龙门镗铣加工中心、双面镗、拼装及焊接变位机、焊机及起重运输机械等,项目投资估算2023万元。
    4、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尚缺一名独立董事;为此本届董事会推荐成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议案尚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2003年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及财会?2001?11号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本期共计提准备745.84万元,核销准备160.51万元。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23日
    附:独立董事简历
    成志明,男,41岁,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长期从事企业管理的研究、教学、咨询和培训工作,在跨国投资、三资企业管理、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成长与企业再造、企业管理咨询等方面有较深造诣;出版《中外合资企业管理中的协调与控制》、《涉外商务谈判》、《中外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等管理著作9部;在《管理世界》、《江海学刊》等国内外杂志上公开发表论文30多篇;曾应聘担任日本名古屋大学客座研究员。
    1996年创办南京东方智业管理顾问公司并担任首席顾问,担任多家三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的管理顾问,在江苏管理咨询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成志明,作为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者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有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成志明
    2003年4月18日于南京
    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成志明为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3、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者1%以上;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公司完全明白作出虚假或误导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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