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4-30 06:34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03-010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公司1号 楼附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58,718,96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266,521,260股的59.5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夏藩高 董事长主持,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许丽华律师 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报告和议案: (一)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二)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三)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总经理工 作报告。 (四)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 (五)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经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75,631,365.50元, 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7,563,136.55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3,781,568.28元,加年初 未分配利润32,013,840.32元,2002年度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96,300,500.99元。本年 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2年末总股本266,521,26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2元(含税),剩 余未分配利润42,996,248.99元留存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摘要。 (七)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有关具体内容披露于2003年3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八)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及其 实施细则(有关具体内容披露于2003年3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九)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 付相应报酬的议案。2003年度公司续聘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期限一 年。2003年度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43万元(含四家子公司独立审计报告费用)。若增加其他 审计事项需增加相应的审计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董事会确认后,报下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许丽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在公司1号楼附楼会议室召开的二00二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而召集 的。董事会已于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董 事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 根据《董事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如期在公司1号楼附楼会 议室召开,并完成了《董事会通知》所列明的所有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158,718,96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59.5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司其他邀请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 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超出《董事会通知》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 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专供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年 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签字之用]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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