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4-30 06:34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03-010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公司1号
楼附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58,718,96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266,521,260股的59.5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夏藩高
董事长主持,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许丽华律师
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报告和议案:
    (一)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二)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三)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总经理工
作报告。
    (四)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
    (五)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经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75,631,365.50元,
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7,563,136.55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3,781,568.28元,加年初
未分配利润32,013,840.32元,2002年度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96,300,500.99元。本年
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2年末总股本266,521,26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2元(含税),剩
余未分配利润42,996,248.99元留存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摘要。
    (七)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有关具体内容披露于2003年3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八)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及其
实施细则(有关具体内容披露于2003年3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九)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
付相应报酬的议案。2003年度公司续聘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期限一
年。2003年度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43万元(含四家子公司独立审计报告费用)。若增加其他
审计事项需增加相应的审计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董事会确认后,报下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许丽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在公司1号楼附楼会议室召开的二00二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而召集
的。董事会已于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董
事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
    根据《董事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如期在公司1号楼附楼会
议室召开,并完成了《董事会通知》所列明的所有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158,718,96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59.5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司其他邀请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
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超出《董事会通知》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
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专供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年
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签字之用]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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