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玻科控:2002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2003-05-13 06:39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科控;深南玻B 公告编号:2003-007

                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9日在深圳蛇口南
玻科技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数
251,370,860股,占公司总股本37.13%。其中内资股股东(包括代理人)5 名,所持股份
为251,370,86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代理人)0名,持有0股,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
法规的规定。本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形式
通过了以下报告和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51,370,86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全部为内资股份;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
的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51,370,86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全部为内资股份;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
的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2002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股数251,370,86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全部为内资股份;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
的股份0股。
    四、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按照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本集团净利润数163,311,160元,股东大
会通过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别提取10%法定公积金16,331,116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
8,165,55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7,517,06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
196,331,546元。以2002年末总股本676,975,4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5元人
民币(含税),共计派现金股利101,546,312.40元,剩余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股数251,370,86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全部为内资股份;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
的股份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董事的议案》;
    鉴于本集团董事孙承铭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周道志先生辞去独立
董事职务,股东大会选举张建军先生担任本集团独立董事,选举周道志先生担任本集团董事。
董事简历请见2003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大公报》。
    同意股数251,370,86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全部为内资股份;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
的股份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定向本集团
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万元整(含税)。
    同意股数251,370,86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全部为内资股份;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
的股份0股。
    七、审议通过了《聘请2003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
    股东大会决定聘请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洪国安律师为本集团2003年度法律顾问。
    同意股数251,370,86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全部为内资股份;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
的股份0股。
    八、审议通过了《聘请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决定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
本集团2003年度A、B股审计机构。
    同意股数251,370,86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全部为内资股份;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
的股份0股。
    本次会议经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洪国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五月九日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委托,指派洪国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股份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股份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
见》”)、《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已于2003年4月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刊登了《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股
份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公告》,股份公司定于2003年5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股东大会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了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
开时间和地点与《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亦由股份公司董
事长陈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共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51,370,860,占公司总股本的37.13%、其中内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股份251,370,860股,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没有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代理
人身份证等文件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南玻集团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南玻集团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南玻集团200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南玻集团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变更部分董事的议案》;
    6、《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7、《聘请2003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
    8、《聘请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公告》中规定的会议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股份数为251,370,860股,占股份公
司股份总数的37.1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之八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八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100% 同意通过,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等事项,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洪国安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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