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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5-24 06:47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03-029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23日上午9:00在深 圳市南山区沙河商城七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 25,818,264股,占公司总股本89,646,750股的28.8%,股份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 议,律师亦出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各项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吕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新增卢胜海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5,818,264股赞成,0 股反对,0股弃权。 2. 审议通过了新增熊楚熊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5,818,264股赞成,0 股反对,0股弃权。 3. 审议通过了修订《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5,818,264股赞成,0 股反对,0股弃权。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 人,独立董事二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修订为"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至二人,独立董事四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4. 审议通过了邹明武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25,818,264股赞成,0 股反对,0股弃权。 5. 审议通过了提名吴功成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5,818,264股赞成,0 股反对,0股弃权。 6. 审议通过了继续聘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聘用期限为一 年的议案。 25,818,264股赞成,0 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萍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宋萍萍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专项委托, 指派宋萍萍律师出席公司二OO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 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均已刊登在 2003年4月23日的《 证券时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23日上 午9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商城七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 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 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 25,818,264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28.8%。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出席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六项审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律师:宋萍萍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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