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纺 织: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7-01 06:48   


证券代码:000045、200045 证券简称:深纺织A、深纺织B 公告编号:2003-10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深纺大
厦六楼本公司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
108,362,7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31%,其中A股股东9名,代表股份108,338,520股,占公司
总股份66.30%,B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24,200股,占公司总股份0.01%,符合《公司法》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管同科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报告和议案,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8,362,720股(其中B股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二、通过了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8,362,720股(其中B股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三、通过了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8,362,720股(其中B股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四、通过了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179,932.00元,经胡国志会计师行按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公
司实现净利润为9,444,000.00元。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
润1,179,932.00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17,993.20元及5%法定公益金58,996.60元,公司可供分
配利润1,002,942.20元结转下一年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08,362,720股(其中B股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五、通过了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3年度A股审
计机构,续聘胡国志会计师行为公司2003年度B股审计机构。
    同意108,362,720股(其中B股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六、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08,362,720股(其中B股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2003年5月30日《上海证券报》。)
    七、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酬金的议案。
    同意108,362,720股(其中B股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八、选举管同科、刘钧厚、李静强、朱大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杨纪朝、刘祥青、
黄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管同科108,362,720票(其中B股24,200),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
    选举刘钧厚108,362,720票(其中B股24,2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
    选举李静强108,362,720票(其中B股24,2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
    选举朱大华108,362,720票(其中B股24,2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
     选举杨纪朝108,362,720票(其中B股24,2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
    选举刘祥青108,362,720票(其中B股24,2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选举黄辉108,362,720票(其中B股24,2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
    九、选举高佐福、冯俊斌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郭建华为本公司职工大会选举的监
事)。
    选举高佐福108,362,720股(其中B股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冯俊斌108,362,720股(其中B股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监事人员简历详见2003年5月30日《上海证券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信达律师事务所郑伟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完整备置于本公司办公室。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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