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3-10-22 05:33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
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
风险。
    本系列基金由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和将来经批准纳入本系列基金管理的其它基金组成。本系列基金使用同一个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同一基金托管人托管。不同的基金具
有不同的投资政策,独立核算,分帐管理,分别进行注册登记。投资者根据持有不
同基金的基金单位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本系列基金产品特性。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一、绪言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系列基金单位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系列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
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等
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14号文批
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组成:本系列基金由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
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两个基金
和将来可能经批准设立并纳入本系列基金旗下管理的其它基金组成。 下转第18

    四、本次发行相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电话:(021)58319999
    传真:(021)58313388
    联系人:丁昌海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68674688
    (二)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021)68881829
    传真:(021)68881831
    联系人:王峰
    联系电话:(021)68881829
    (四)主要销售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021)68881829
    传真:(021)68881831
    联系人:杨静
    联系电话:(021)63296188
    (五)注册登记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3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65612299
    传真:(010)65610830
    联系人:王建平、王恩顺
    经办律师:王建平、王恩顺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丹 郭杭翔
    五、本次募集安排
    (一)募集方式
    直销和代销
      (二)募集期限
    本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3年10月24日起,本系列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
购先得。到2003年11 月25日,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个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
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该基金即满足成立条件。在本系列基金旗下
所有基金达到成立条件时,本系列基金即可依法成立。若未达到成立的法定条件
,则本系列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公开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系列
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
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的中国居
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四)募集场所
    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指定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城市(网点)见发行公告。
    (五)募集目标
    本系列基金不设立固定的募集目标。
    (六)认购价格、面值及认购费用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基金面值加上认购
费。各基金的认购费如下: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5万以下0.8%;
    5万(含)-100万0.6%;
    100万以上(含)不高于0.6%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100万以下1%
    100万以上(含)不高于1%
    认购费用归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有,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费用。
    (七)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本系列基金的时间及手续详见本系列基金的发行
公告
    2、基金认购数量计算及确认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入基金
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在基金成立前20日认购行业精选基金,认购费率为1
.0%,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由于资金结算原因,起息日为T+2,故实际计息日为1
8天),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资金利息=10,000×18×(1.89%/360)=9.45元
    认购费用=10,000×1.0%=100元
    认购份额=(10,000-100+9.45)/1.000=9,909.45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行业精选基金,可得到9,909.45份基金单位。
    3、基金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其认购费用按所认购的基金及单笔认购
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投资者可同时认购本系列基金下的多个基金;
    (3)投资者认购最低金额
    A. 直销机构:机构投资者首次认购各基金的金额合计为10万元;个人投资
者首次认购各基金的金额合计为10万元;
    B. 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每次认购基金的金额为1000元。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认购资金在基金设立募集期的利息在募集结束时折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六、基金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设立募集期内,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个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
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该基金即满足成立条件。在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达到
成立条件时,本系列基金即可依法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则该基
金、本系列基金和本系列基金旗下其它基金均设立失败。本系列基金不能成立时
,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设
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本系列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本系列基金设立支付之一切费用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成立的公告
    本系列基金及旗下基金成立时,应发布成立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对象
    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等交易行为只能针对本系列基金旗下某一只或几只具体
的基金,不指定基金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
    (二)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
    3、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单位是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基金单位;
    2、″未知价″原则,即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
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任一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
机构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
投资者申购款项全额扣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自T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每次认购任一基金的最低申
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
购各基金的合计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任一直销机构有认购本系列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任一基金的最低金额
为5000元;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若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任一基金基金
单位余额不低于1000份,则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余额低于
1000份,则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基金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假定T日的某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
000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
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5,000   100,000     10,000,000
    适用费率(B)       1%     0.8%        0.5%
    申购费用(元,C=A*B)   50     8,00       50,000
    净申购金额(D=A-C)  4,950   992,000      9,950,000
    申购份数(=D/1.1000)  4,500  90,181.81    9,045,454.55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T日的某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1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假设基金持有期小于2年,则:
    赎回总额=10,000×1.100元=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10.2%=22元
    赎回金额=10,978元
    3、T日各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
    (九)申购费与赎回费用
    1、本系列基金根据申购的不同,以及每次申购金额的大小,采用比例费率收
取申购费,若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同时申购多个或每个有多笔申购,则适用费率
按不同的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申购费率分别为: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5万以下1%;
    5万(含)-100万0.8%;
    100万以上(含)不高于0.6%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100万以下1.2%
    100万以上(含)不高于1%
    2、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如有余
额,剩余部分归入基金资产。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和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赎回费率相同:
    基金持有人在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2年的
,赎回费率为0.2%;持有期超过2年(含)的,赎回费率为0。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一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系列基金的任一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取消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
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
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系列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单位。该定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份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九、基金的转换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一个基金的基金单位转换为本系列
基金另一基金的基金单位。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和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各基金间的转换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二)基金转换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单位间的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的转换申请须以份额申请提出,指明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3、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转换时,若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任一基金基金
单位余额不低于1000份,则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余额低于
1000份,则转换时需一次全部转换;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转换程序
    1、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基金
转换的申请;
    2、投资者每次基金转换申请的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规定;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希望将持有的B基金基金单位转换为A基金基金单位:
       B×C-D
    A=------------
       E
    其中: A为转换后的A基金的基金单位
        B为转换出的B基金的基金单位
        C为B基金在转换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D为基金转换费
        E为A基金在转换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4、投资者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应的权益变
更登记手续。
    (四)基金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基金转换费,用于弥补不同基金之间的费率差异和支付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等费用。本系列基金的基金转换费率如下: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转换为国泰金龙债券基金时,免收
基金转换费。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国泰金龙债券基金转换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时,持有
期超过90日(含)的,免收基金转换费;持有期小于90日,基金持有人需支付基金转
换金额0.3%的基金转换费。
    (五)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中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当某个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同
时出现该基金的转出,参照基金契约第十条第 九 款对巨额赎回的认定,采用以下
两种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
申请时,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接受部分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
换申请时,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该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致
。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六)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一个基金的转换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转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
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单位资产净值;
    (3)某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接受该基金单位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因此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的转入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
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情形之一的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须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转换申请。
    (七)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
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
    十、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本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
,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
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一、基金的投资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和将来可能发行经证监会审核批准的若干基金。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独立投资运
作,每个基金都将遵守《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对单个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
止性规定。在投资理念方面,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基金都将秉承国
泰基金管理公司″价格终将反映价值″的一贯风格;在投资程序方面,共享公司
的所有资源,遵循统一的管理要求。在风险收益特征方面,共同的子基金呈阶梯上
升的趋势,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同时也能够满足同一投资者不同投资时
期的投资需要。
    一、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种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和一级市场股票。债券品种主要指国债、金融债、平均AA级以上的企
业债、可转换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级市场股票
指网上申购的新股。
    (三)债券投资策略
    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兼顾中短期经济周期、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
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策略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在有效
控制利率和信用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稳定的低风险收益。
    在投资策略上,将着重对中长期(3-5年)趋势的分析,防范和规避长期债券的
利率风险。所考虑的长期因素有政策因素、国内外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利率的波
动等。根据对长期趋势的预期来决定组合久期的总体变动范围,进行年度动态调
整。根据周期性的经济因素决定短期内组合久期的变动范围。根据摩根大通的预
测,未来五年中国的平均通货膨胀率将在2.5%左右,因此,远期看长期债券利率上
调的压力很大,本基金将加强对长期债券的利率风险控制。
    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附带期权的债券品种,相应于股票而言,具有低风险低收
益的特征。在承担相同风险的状况下,转债的收益较高。在可转债投资方面,本基
金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的申购,投资转债二级市场时注重企业基本面的分析;短
期投资上偏重转债的期权价值,中长期投资上以转债的期权价值和债券价值并重
为策略。
    (四)选券标准
    本基金的选券标准将综合考虑债券及其组合的修正久期、到期收益率、信用
等级及流动性等指标的变动情况。
    (五)债券增值技术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各种债券增值技术,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久期管理
    久期是度量一个债券或者组合的价格对收益率变化敏感度的指标。久期管理
就是以久期和凸性指标为工具,以对长期利率预期为基础,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
行合理配置,将收益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预期
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提高债券价格上升产生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降低债券价格下降产生的损失。
    ■   收益率曲线结构配置
    收益率曲线是描述在未来所有到期时点(0-30年)上债券收益率的图形。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受到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收益率曲线结构配置就是以收益率曲线分析为基础,通过子弹形、
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在短、中、长期债券间确定比例,以期从短、中、长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差中取得收益。
    ■   类属配置
    一般将具有一些相同特征(比如票息、信用等级或者到期日等)的债券归为同
一类属。在中国的债券市场,根据发行人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国债、金融债和企
业债。类属配置就是通过对各类属债券历史变化特征的分析,寻找当前的市场投
资机会。
    ■   市场间配置
    市场间配置是针对中国债券市场特有情况所制定的投资策略。目前,我国的
债券交易市场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个市场在交易主体、债券发行
量和流动性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交易所国债市场发行总量较小,大额交易流动
性较差、小额交易流动性较好,而银行间国债市场发行总量较大,大额交易成本低
,某些时段流动性较好。以流动性分析和收益率分析为基础确定。市场间配置就
是以流动性分析和收益率分析为基础,从组合在不同时段对流动性的不同需求出
发,在两个市场间配置债券资产,把握跨市场套利的机会。
    ■   信用分析
    信用风险是发行人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时不予兑付的风险。债券都存在一定
的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一般来看,国债的信
用风险最低,金融债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券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而国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在AA级以上的企
业债券中,信用风险也参差不齐。因此在个券选择时,仍需要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
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即使是今后有
了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仍能更准确地对相同信用等级
的债券加以细分。
    ■   新债分析
    我国目前新债的利率确定并不完全遵循市场规律,其中有政策性的因素。同
时也并不完全脱离市场规律,多数债券发行采取了利率招标或者数量招标的方式
。因此,可以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法来合理地预测即将发行的新债所应具有的利
率水平。通过与原有的具有近似特征的债券相比较,寻求其中的套利机会。
    在通过上述配置方法构建债券组合之后,本基金将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对债券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A)短期经济运行指标, 如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发生变
动,引起的市场实际利率的变动;
    (B)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导致整个投资
组合重新估价;
    (C)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市场结
构性调整;
    (D)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认购情况,导致二级市场收
益率产生波动;
    (E)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F)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G)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资机会等

    (六)债券组合的建立与调整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建立过程中,将通过对未来3-5年国内外政治、经济、产业
结构变动的预测,分析其对国内利率的影响,以此为基础拟定基金的长期投资组合
策略;结合周期性的经济因素,做出较短期的投资组合变动策略,注重风险和收益
的最佳匹配。
    (七)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
    对于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管理,主要分成以下四个层面:
    1、债券资产内部在不同市场间的极端配置比例;
    2、债券资产在不同类别之间的极端配置比例;
    3、交易所债券的流动性管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指标平均日交易量,平均
日换手率,买卖价差,债券发行量,国债回购市场交易量等等;
    4、银行间债券的流动性管理,注重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相对比重及中长期债券
的相对比重。
    (八)新股申购策略
    从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新股发行仍然会保持一定的数量与规模,在
目前的政策条件下,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
固定收益。通过对过往新股发行上市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新股上市首日卖出,
可获得股票市场无风险的固定收益。
    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充分
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提下,参与新股的网上申购,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投资者战
略申购,网上中签所得新股在上市首日全部卖出。
    (九)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新股网上申购并在上市首日卖出仅作为提高基
金额外收益的一种手段,因此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为: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投资者
可以通过登录中信证券研究网(网址:www.citicindex.com)获取中信全债指数的
相关信息。
    (十)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总比例不低于基金总
资产的7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资产净值的20%;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
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暂时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
    二、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一)投资目标
    有效把握我国行业的发展趋势,精心选择具有良好行业背景的成长性企业,谋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保持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75%,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20%,其余为现金。其中投资重点是预期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优势行业中的成长
性上市公司,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资产配置有效规避资本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通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
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四)行业选择
    通过行业超额收益潜力评估模型,对各行业投资吸引力进行综合评分与排序
,精选未来一段时间内具有良好发展态势并具有超额收益潜力的优势行业;根据
优势行业的综合得分,对其相对流通市值比例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进而得到优势
行业的具体配置比例。
    (五)选股标准
    对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运用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
据个股的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
    (六)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1、具体步骤:
    (1)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用以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构成成长性公司的股票池;
    (2)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用以对股票池中的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
估,根据相对价值排序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3)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行
业研究和上市公司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的构建:
    (1)根据回归定价模型,得出每个股票的相对理论价格;计算个股的本溢价率
    本溢价率=(市场价格-理论价格)/市场价格
    本溢价率为负的股票,记为低估股票;本溢价率为正值的股票,记为高估股票
。;
    (2)由行业研究员对低估组合中的成分股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剔除其中的
问题股,将余下股票按本溢价率进行排序,同时考虑行业研究员对企业未来发展的
判断,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配置结果进行具体的股票选择和资金配置。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新的财务报表的公布,是股票组合予以调整的主要依据。具体是,每年4月
30日及8月30日,年报与中报公布完毕后,需重新构建模型,并调整组合;
    (2)股票价格的表现也是组合调整的重要依据,动态监控组合内股票相对指数
的表现,对相对收益率过高或过低的股票重新评估并进行调整。
    (七)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按照基金
总体资产配置计划,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前提,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
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水平、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
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利用债券定价模型计算债券的内在定价,从而产生不同期限
的债券,特别是国债的内在投资价值。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考虑历史上中国的年度及季度GDP增长率水平、CPI增长
趋势、国家货币政策倾向、汇率政策的变动倾向、财政政策的变动等宏观政策、
经济周期的更迭,对市场现有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进行预期,据此对利率风险进行评
估。
    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在维持投资组合可承受的风险期望水准的情况下进行调
整,包括期限变动,非国债品种的相对产业风险,信用风险等。
    通过上述步骤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八)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A股指数和深圳A股指数的总市值
加权平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5%×上证A股指数和深圳A股指数的总市值加权
平均+25%×上证国债指数。
    (九)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高于基金总资产的75%,投
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暂时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
    三、国泰金龙系列基金投资管理的统一规定
    国泰金龙系列基金所包括的基金,在投资管理方面,共同遵循以下规定。
    (一)投资决策过程
    投资决策过程见图1所示。
    1、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 各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
资计划应列明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
中的相关资产比重,并阐述理由;
    (2) 各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 各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
组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4) 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
理小组认为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
时将调整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 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
告投资运作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图1:投资决策过程示意图
    2、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总经理召集,通常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
总经理签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
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3、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
平台。中央交易室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
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的规定,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下达交易指令。
    4、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
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二、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产业风险。科技创新企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研究开发周期长、投资数额
大等特点,这些都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5)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国家开发程度的提高,各行业都面临着国际竞争,科
技创新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
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必然面临许
多来自国外同类企业竞争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
、技术的更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的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系列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2)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超过一只,因此本系列基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
作时可能会受到其他基金投资所带来的影响,尽管基金管理人内部有严格的交易
规则来避免不同基金投资的利益冲突,但无法保证完全避免该影响的产生;
    (3)本系列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而不断变化,尽管基金管理人保持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储备,但若是
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或转换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
回或转换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影响。
    3、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4、流动性风险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股票品种的流动性不是
很通畅,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回。尽管本系
列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5、本系列基金不能成立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成立的条件是旗下所有基金符合成立条件。如果一个基金不能成
立,将导致本系列基金和旗下所有基金都不能成立。
    6、基金转换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任一基金终止,都会导致投资者不能从其他基金转换至该基
金,从而给转换行为带来限制。在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下,若干基金可能面临巨额
转换的压力,从而使某些转换申请无法执行。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系列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系列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外,本系列基金还通过其他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
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三、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原则、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计提原则: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各基金资产分别承
担。各基金共同发生的费用,按相关协议规定或按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系
列基金总的资产净值的比例分摊。
    2、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各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具体为:
    A.国泰金龙债券基金:0.6%;
    基金成立日起半年后(含半年),经基金托管人核对,如当日本基金的基金单位
累计资产净值低于1.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从下一日起暂停收取管理费,在当日累
计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基金单位面值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同样暂停收取基金
管理费。直至本基金累计资产净值高于1.00元(含)后,基金管理人恢复收取基金
管理费。
    B.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1.5%。
    (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该基金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
    (3)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各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具体
为: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0.2%;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0.25%。
    (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基金托管费年费率
    (3)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各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各基金费用。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成立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从发行费用列支,不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1、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资产相互独立,分别建帐,单独核算。
    2、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基金申购应收款、银行存
款本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等基金专用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本系列基金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各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的估值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计算;
    B.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C.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
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
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
均价。银行间同业市场当日有交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估值,没有交易按
照成本进行估值;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
(7)条估值;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
(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各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各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
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未)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
后,有权向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
    4、由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时,基金管理
人有追偿的权利;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第(三)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各基金分别、独立进行,同一基金的
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系列基金各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当期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3个月内完成;
    7、一个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分红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的,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
自行承担。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
托管人或者同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各基金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系列基金的审计业务;
    2、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
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系列基金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制并
公告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相关规定定期编制和发布公开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
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成立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
制并公告基金成立公告。
    (四)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
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
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于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
    (五)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
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经理变动;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的增加或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的情形;
    1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
    17、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8、注册登记人变更;
    19、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20、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等信息披露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分为基金的终止和系列基金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系列基金的任何一个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该基金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该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终止该基金的决定;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一个基金的终止,并不影响本系列基金和本系列基金其他基金的存续。
    2、本系列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本系列基金的全部基金终止;
    (2)本系列基金旗下仅有一只基金存续,且在一年内没有新增的基金时,本系
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的基金存续;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的管理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的托管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
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
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3、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4、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5、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目前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一个开放式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1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1998年3月27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
    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2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1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3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2000年4月26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
    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4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2000年5月16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
    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为封闭式基金)
    5 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2002年5月8日
    托管银行:交通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2,211,074,237.58(截止2003年6月30日)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北京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1999年
10月起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EMBA,10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
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任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年10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袁平,董事,硕士研究生。1989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资财务
有限公司、万宝集团、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富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符学东,董事,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从业经历。1986年起历任国家体制改革
委员会副处长,1993年至1999年担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起至今
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罗新泉,董事,本科,10年证券从业经历。1984年起历任内蒙古包头第二热电
厂科长、副厂长,1990年起历任内蒙古电管局处长、副总会计师,1993年12月起任
中国电力财务公司副总经理。
    沈强,董事,本科,9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年3月起任金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
    周栋,董事,本科,10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交易部副总经理,1997年起历任
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
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董事,本科,5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
事投资计划和资产管理工作,1998年历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
理、资产信托总部总经理。
    董辅礽,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长期从事经济研究,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1998年起担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
任,曾任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
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84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
,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1992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年起任上海证券期
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独立董事,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中金公司高级顾问
,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曾任中国投资咨询
公司总经理。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通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大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
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2、监事会:
    李予瑾,监事长,大专学历,11年证券从业经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清算
总部总经理,曾任国泰证券公司计财部总经理。
    翁新孟,监事,大专,7年证券从业经历。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总监。
    黄永明,监事,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
理部副总监,1995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监察部、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坚,副总经理,MBA,证券从业年限9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丁昌海,督察员,硕士研究生,证券从业年限10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
司发行部项目经理、副经理,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研究开发部副总监、总监,现任稽核监察部总监,公司督察员。
    4、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
    (1)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顾伟勇先生。1995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机械工程学士学位
;1998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CFA(AIMR美国投资管理与
研究协会会会员),证券从业年限:6年;1998年至2001年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证券部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公司固定收益管理小
组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公司各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管理。在加入
公司工作前,就职于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投资业绩方面,2002年固定收益资
产收益率超过8%,2003年1-7月固定收益资产收益率4%,为稳定和提高公司基金净
值作出了较大贡献。
    (2)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基金经理:崔海峰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国际经济学士学位;19
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货币银行学硕士学位;5年证券从业经历,
通过CFA一级考试。1999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过基金新产品开
发和行业研究工作,曾担任基金金鑫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金盛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和基金经理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契约以及公司研究部门
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重大投资项
目和基金投资计划。
    主要成员姓名与职务:李春平(总经理)、陈坚(副总经理)、陈 (投资总监
)、徐智麟(总经理助理)。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
理基金管理事务,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5、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办理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事项;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禁止行为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
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不得从事的活动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媒体公布的信息或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饶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始终履行诚信勤勉为投资人服务的宗
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不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
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
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
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
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
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
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五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
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
、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资
格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
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
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
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
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
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
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A.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B.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
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
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
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
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
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C.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
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
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D.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E.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
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F.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5、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员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
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我公司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托管人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实收资本:87.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于1993年1月
9日正式开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正
式批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1999年获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600000)目前,注册资本金达39.15亿元(根据安永
大华专项验资报告,截止到 2003年3月4日,股东投入资本为人民币87.63亿元),良
好的业绩和诚信经营的声誉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一家备
受关注和尊敬的银行业上市公司。
    (二)托管基金情况
    上海浦发银行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国泰金龙系列基金是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托管的第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浦东发展银
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
、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
能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
自己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
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
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二)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契约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证券法》;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4)《基金契约》、《托管协议》;
    (5)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
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3、监督方法
    (1)基金托管部设置基金监督岗位,配备专门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
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监督专员通过托管业务计算机系
统设定程序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周报、月
报、季报、中报、年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
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在案,以备出具基金业绩报告。基金监督专员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时,在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绩报告中,按规定格式对基金管理人的操作
合规性作出评估;
    (4)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和稽核
,基金监督专员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共同要
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管理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共同要
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管理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2)决议:全体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
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更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国泰″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2)决议:全体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
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十六、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
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
    二十七、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由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全体持有人组成。
各基金的每一基金单位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和表决遵循利益相关原则。当提交基金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事项影响全体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应召集由全体基金持有人出席的基金
持有人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当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只影响某一个或
部分基金时,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出席的基
金持有人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其他基金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
决权;
    3、召集全体基金持有人出席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
的总份额。召集由一个或部分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出席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基金
总份额指这一个或部分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1、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下述事项: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终止;
    (4)基金合并或转换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的收费比例,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高
该等收费比例的除外;
    (6)上述事项之外的基金契约的重大修改,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或根据法
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7)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2、对仅涉及一个或部分基金的特定事项,包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的变更,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终止、基金管理费率
或托管费率等,可只由相关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3、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3)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属于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其他事项。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招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四)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益登记日;
    (4)议事程序;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1、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30%;
    (3)亲自出席会议者身份证明、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现场开会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述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
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
不少于3人;
    (2)经核对,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单位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3)亲自出席会议者身份证明、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现场开会方式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布
重新开会。重新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再次召集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20%;
    (3)亲自出席会议者身份证明、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方式
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
50人,并且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的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但所持
有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重新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
25人,并且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的基金持有人少于25人,但所持
有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
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 天前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前10天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大会召集人负责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如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或以上的
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不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同时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
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十八、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1、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帐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季度对帐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
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帐单,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
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该
基金,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其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该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68674688
    传真:(021)50372716
    2、互联网站
    http//www.gtfund.com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三十、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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