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股份: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11-12 05:35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3002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除第7项《关于提名陈湘华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被否决外,无其他被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11日上午九点在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99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华金荣先生主持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预定程序审议了各项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季美昌先生辞去董事申请的议案》 同意996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钱德霞女士辞去董事申请的议案》 同意996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唐祖荣先生辞去董事申请的议案》 同意996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陈其龙先生辞去独立董事申请的议案》 同意996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万冠清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万冠清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996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陈巨昌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陈巨昌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96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关于提名陈湘华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0股;反对996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聂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聂海涛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996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许平文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1日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11日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许平文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03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03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会议决定2003年1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99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5%。上述股东均于2003年10月31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股东的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季美昌先生辞去董事申请的议案》。 2.《关于钱德霞女士辞去董事申请的议案》。 3.《关于唐祖荣先生辞去董事申请的议案》。 4.《关于陈其龙先生辞去独立董事申请的议案》。 5.《关于提名万冠清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关于提名陈巨昌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关于提名陈湘华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关于提名聂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除《关于提名陈湘华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而被否决以外,其他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许平文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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