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能源A: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12-10 06:52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能源A 公告编号:2003-025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9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3人,代
表股份数698106881股,占公司总股本1202495332股的58.0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杨海贤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同意王学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赞成票代表股份69810688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选举毕建新先生为公司董事。
    赞成票代表股份69810688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赞成票代表股份69810688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是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律师,其结论性意见如
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
博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能源")的委托,
指派王晓东律师出席深能源于2003年12月9日召开的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深能源董事会于2003年11月5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03年12月9日
召开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议题;11月7日董事会在《证券
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发布《关于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和议案、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作了通知。
    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9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33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数698106881股,占公司总股本
1202495332股的58.05%,董事长杨海贤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
论和表决。
    本律师认为,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能源
现行章程。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有效性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名册及股东
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股东大会的13名股东均为深能源截止登记时间的
在册股东,授权及代理关系有效。
    本律师认为,出席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出席资格的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深能源现行章
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除会议召开通知公告的议案以外,
会议没有收到新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提案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晓 东
                                 20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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