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盛润:修改公司章程
2003-12-12 06:42   

                 《公司章程》修改案(草案)

    为加强公司规范治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
办《限期整改的通知》的意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中第十三条,具体内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 公司经营范围为 : 自营和代理第二、三类商品在
广东省内进出口业务 ( 具体商品按粤经贸进字 [1990]320 号文执行 ) 。本公司出口商品
转内销和进口商品内销 , 销售木材及制品 , 工业生产资料 ( 不含金、银、汽车和化学危
险品), 针、纺织品 ,电子计算机及配件 , 橡胶制品。货运、咨询服务 , 实业投资。"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 公司经营范围为 : 自营和代理第二、
三类商品在广东省内进出口业务 ( 具体商品按粤经贸进字 [1990]320 号文执行 ) 。本公
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内销 , 销售木制品(不含木片) , 工业生产资料 ( 不含金、
银、汽车和化学危险品), 针、纺织品 ,电子计算机及配件 ,橡胶制品。咨询服务 , 实业投
资。"
     二、原《公司章程》中第五十二条,具体内容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现修改为:"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三、原《公司章程》中第五十五条,具体内容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
股东。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现增加部分内容并修改为:"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三
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
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原《公司章程》中第五十六条,具体内容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两
种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现增加部分内容并修改为:"第五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五、在原《公司章程》中新增第五十七条,具体内容为:
    "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的人代理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六、在原《公司章程》中新增第五十八条,具体内容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
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原《公司章程》中第五十七条以后条款的序号加"2"顺延。
    七、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依序变为第六十一条,具体内容为: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 6 人 , 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二分之
一 ,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程 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或者公司未弥
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二分之一 ,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 监事会
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程 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八、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依序变为第九十五条,具体内容为:
    "第九十五条 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 ,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 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 , 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现修改为:"第九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 ,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九、原《公司章程》第一百条依序变为第一百零二条,具体内容为: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 其中应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 设董事长
一人。董事会应具各合理的专业结构 , 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 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 ,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应具各合理的专业结构 , 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十、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依序变为第一百三十七条,具体内容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和公司职工中具有一定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
工作经验的代表担任。"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和公司职工中具有一定法律、会计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代表担任,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
之一。"
    十一、《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依序变为第一百四十三条,具体内容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到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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