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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深物业: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12-19 06:34   

证券代码:000011A、200011B  股票简称:ST深物业   编号:2003—24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上午9:30在深圳国贸大厦39层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8名,代表股份383018384股,其中B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83071股,
占总股本的70.68%,本次大会通知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信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伟鹤先生见证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大会由
董事长田承刚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专项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出售房产的议案》。鉴于所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
易,控股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为关联人回避了表决。经表决,以赞成股份数
592706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出售房产的议案》
,大会同意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签署《房产买卖意向书》,
将本公司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民大厦”裙楼二、三层6,837.24平方米房产
出售给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涉及金额8204.69万元。
    三、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伟鹤先生见证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物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12月18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记录
     2、法律意见书
     3、股东登记记录
     4、投票记录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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