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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1A、200011B 股票简称:ST深物业 编号:2003—24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上午9:30在深圳国贸大厦39层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8名,代表股份383018384股,其中B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83071股, 占总股本的70.68%,本次大会通知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信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伟鹤先生见证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大会由 董事长田承刚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专项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出售房产的议案》。鉴于所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 易,控股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为关联人回避了表决。经表决,以赞成股份数 592706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出售房产的议案》 ,大会同意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签署《房产买卖意向书》, 将本公司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民大厦”裙楼二、三层6,837.24平方米房产 出售给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涉及金额8204.69万元。 三、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伟鹤先生见证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物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12月18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记录 2、法律意见书 3、股东登记记录 4、投票记录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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