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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白鸽: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12-23 06:45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ST白鸽      公告编号:2003-032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0日上午9:00 在
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蒋蒙宁主持,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六名,持有或代
表公司股份163,033,10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50%,本次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鉴证
律师就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发表了法律意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经
与会股东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对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的有163,033,10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无。
    2、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的议案
    同意的有163,033,10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无。
    3、关于将部分资产和负债剥离给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议
    案(郑州市财政局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同意的有70,496,67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票无;反对票无。
    4、 关于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郑州亚能热电有限公司回避对该项
议案的表决)
    同意的有94,85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无。
    5、 关于出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
    同意的有163,033,10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无。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的有163,033,10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无。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的赵虎林律师作为本次会议的鉴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了如下
法律意见: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
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所作为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了贵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公司保证,公
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简称《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各位股东于2003年12月20日上午9:00时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03年12月20日上午9:00时,贵公司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通知在郑州市华山路78号公司
本部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所律师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截止2003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经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议报到及签到表、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凭证等材料进行
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63,033,105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  60.50%。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对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2、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的议案;
    3、关于将部分资产和负债剥离给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4、关于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
    5、关于出售部分长期投资的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提案汇总表、会议决议等相关凭证和资料的审查验
证,确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并就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
作出决议,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亦未发现本次股东大会遗漏或
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存在。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郑州市财政局作
为关联方在对上述第3项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郑州亚能热电有限公司在对上述第4项议案表决
时予以回避。上述议案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
,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赵虎林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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