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威孚高科:2003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12-24 06:47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03-010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总数20186.5212万股(其中B股
1593.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2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
长许良飞先生主持。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致同意本公司与德国罗伯特·博世公司就柴油喷射业务的全面合作方案。决定在"无锡
欧亚柴油喷射有限公司"的基础上进行资产重组,改制成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满足
欧洲Ⅲ号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轨、卡车共轨喷油器、轿车共轨喷油器、电控VE泵以及共轨喷油嘴
的匹配、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总投资约6亿欧元;注册资本1.7亿美元,其中外方(博世公
司及其合资子公司)占67%股份,中方(威孚公司)占33%股份;公司注册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公司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准。授权董事会就博世公司机械式柴油喷射系
统产品技术和装备以许可证的方式全部转让给本公司的价格及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因博世公司为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表决时博世公司不参与投票表决。
该议案18772.1212万股同意,100%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决议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杜")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召开2003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
    3.公司2003年11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香港《大公报》的董事
会四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3年11月17日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2003年11月18日《关于董
事会四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之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所持股份为201,865,212股(其中B股股份数为15,935,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6%。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与德国罗伯特·博世公司就柴油喷射业务全
面合作方案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公司B股股东罗
伯特·博世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Copyright©2001 Shenzhen Securities Informatio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