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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恒A: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3-12-31 00:00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深宝恒A 公告编号2003-015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9日上午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文和深证办发字[2003]233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作以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每次运用公司净资产值10%以内的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权限,应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重大投资项目,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九条 每次对外投资和担保占公司净资产值10%以内的,应经董事会批准,超过
10%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信状
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五)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
    (七)公司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情况。
    (八)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以上议案需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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