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44 股票简称:ST白鸽 公告编号:2003-034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还款免息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规定,现就公司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的诉讼一事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持续披露 2001年11月6日,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 司偿还第二砂轮厂(公司前身)于1988年4月及6月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的两份政府混合 外汇贷款合同项下到期未予支付美元借款。2002年6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 判决书,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本息1,648,424美元(利息 计算至2001年9月20日),及诉讼费人民币78,328元,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后本公司未予执行。上述情况,公司已在2002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案情发展 2003年12月18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达成还款免息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截止2003年6月20日,本公司尚欠中行河南分行借款本金1,367,186.80美元,利息 774,490.49美元,表外费用2,144.26美元,未到期本金1,368,951.66美元。 具体还款计划: 1、协议签订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偿还中行河南省分行借款本息1,406,469.79美元以及原 借款合同自2003年6月21日起新产生的利息。原借款合同中未到期的借款仍由本公司承贷,原 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若本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中行河南省分行同意减免本公司截止2003年6月20日所欠 利息737,351.76美元。对未到期的1,368,951.66美元借款,如本公司未按照前述协议履行,中 行河南省分行有权重新计收已经减免的利息,本公司对该部分已减免利息负有继续偿还义务。 2003年12月25日本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向中行河南省分行支付本息1,498,920.35美元、诉讼 费78,328元人民币,履行了付款义务。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该还款免息协议的实施,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但可增加所有者权益6,112,203.68 元人民币,偿还本息后对公司现金流量有一定影响。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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