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A 公告编号:2004-01号)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7月1日,就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 人")和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立宏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事宜,长盛公司向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该重大仲裁事项之详细情况见深 长城A2003-18号公告。(刊登于2003年8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04年1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仲裁案裁决书([2004]中 国贸中深字第0171号)。现将裁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 解除合作合同并解散合作公司(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并由申请人在裁决书作 出之日起20日内回收其投入合作公司的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 权。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意见确定的原则,依法对合作公司进行清算。 2、 两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9,956,474.00 元;两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经营收益额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 算,从欠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634,274元,立案费10,000元,应由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缴的 人民币644,274元,抵作本案的仲裁费用。两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申 请人支付人民币644,274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由于深圳新世纪酒店的合作经营方-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 立宏投资有限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长盛公司的合法权 益,长盛公司就此事项提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基本支持了长盛公司的仲裁 请求。根据仲裁书,本公司将收回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 这对本公司经营该物业并产生经营效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该仲裁结果对本公司今后的经营 收益的影响将视仲裁的执行情况和对合作公司的清算结果而定。届时,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仲裁事项。 备查文件:仲裁案裁决书([2004]中国贸中深字第017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