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简称:深南电A、深南电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04-01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余热利用技术改造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03年12月8日,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中山市电力开发公 司(以下简称"电力开发公司")分别与中山中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电力")和中山 嘉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发电力"),在中山市签署了《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电力开发公司、中山中发电力有限公司余热利用技术改造协议书》和《深圳南山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中山市电力开发公司、中山嘉发电力有限公司余热利用技术改造协议书》(以下 合并简称"《技改协议》")。 本次《技改协议》的内容是由本公司对中发电力、嘉发电力分别拥有的十台柴油发电机组 实施余热利用技术改造,以提高其机组的发电效率,降低油耗,最终提高中发电力和嘉发电力 的经济效益,而电力开发公司作为中发电力和嘉发电力的股东,将全力支持本次余热利用技术 改造项目。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技改协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技改协议》主体介绍 1、本公司 企业类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雨 注册资本:人民币54,796.5998万元 经营范围:供电、供热,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电力开发公司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住所:中山市石岐华柏路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程岳剑 注册资金:1,80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主营火力发电业;兼营组织自用重油、柴油、煤。 3、中发电力 企业类型:合作经营(港资)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注册资本:17,78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电力。 4、嘉发电力 企业类型:合资经营(港资)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注册资本:4,792万元美元 经营范围:经营、销售电力。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提供本次技改项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金,即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资 金,对中发电力和嘉发电力分别拥有的十台发电机组进行余热利用技术改造。 四、《技改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方式 (1)嘉发电力和中发电力分别提供十台发电机组和在其机组上进行余热利用技术改造的 必要的场地; (2)本公司分别提供本次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要的全部技术与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 元资金)支持,分别与嘉发电力、中发电力合作,共同建设余热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2、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6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3、合作内容 (1)余热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的所有权自本次《技改协议》约定的合作期届满,且中发电 力、嘉发电力分别按《技改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技术服务费后自动分别转归中发电力、嘉发电 力所有; (2)余热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投产并成功试运行后,由本公司分别与中发电力、嘉发 电力共同进行经营管理,该余热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的维修、保养及营运中的技术支持由本公司 负责,产生的费用分别由中发电力、嘉发电力承担。 4、权利和义务 (1)本公司 ①组织实施余热利用技改项目; ②参与余热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 ③在合作期限内享有余热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的所有设备资产的所有权; ④自本次余热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开始发电之日起,每月向嘉发电力和中发电力各收取人民 币62万元的技术服务费。 (2)嘉发电力、中发电力 自本次余热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开始发电之日起,中发电力、嘉发电力分别在其售电收入中 优先安排,于每月的10日前各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62万元的技术服务费。 5、协议生效条件及时间 本次《技改协议》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电力开发公司同意,中山市经贸局立项,中发电 力取得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分行同意函,以及中发电力、嘉发电力分别取得中国银行中山分行 同意函后即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为了缓解中山市电力供应紧张局面,优化电源结构,加快中山市能源基础建设,促进中山 市经济发展;同时为提高中山市现有老机组的发电效率,降低油耗,以最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对本公司影响 本次《技改协议》的签署,为本公司对电力开发公司下属燃油电厂的股权收购创造了有利 条件,同时随着本次技改项目的最终完成,将提升本公司在中山市电力市场份额,为本公司带 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六、备查文件 1、中发电力技改协议、嘉发电力技改协议; 2、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中经贸[2003]305、306号文; 3、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决议; 4、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分行至中发电力函; 5、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至嘉发电力、中发电力函。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