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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白鸽: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2-10 06:50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ST白鸽      公告编号:2004-04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2月8日上午9:00 在公
司本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蒋蒙宁主持,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两名,持有或
代表公司股份 160,718,2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64%,本次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鉴
证律师就本次股东会议的合法性以及所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等发表了法律意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1、选举刘先超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2、选举胡爱丽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3、选举蒋蒙宁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4、选举史占勇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5、选举时青厦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6、选举张永振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7、选举朱永明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的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8、选举路运锋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9、选举徐强胜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10、选举胡继发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11、选举段志敏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12、选举唐慧玲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13、选举王凤仙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14、选举张天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弃权票无,反对票
无。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的罗新建律师作为本次会议的鉴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了如下
法律意见: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规范,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九日


                 关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公司保证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简称《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1月7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股东于2004年2月8日上午9:00时在公司本部召开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2004年2月8日上午9:00时,临时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通知在郑州市华山路78号公司
本部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截止2004年2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经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议报到及签到表、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凭证等材
料进行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 名,代表公司股份160,718,25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9.64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列席会议并对会议记录、提案汇总表、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的审查验证,确认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也不存在遗漏或者搁置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两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两项议案均
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规
范,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罗新建
                                   二00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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