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04-00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 公司2号楼8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58,718,96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266,521,260股的59.5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 夏藩高董事长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广信律师事务 所许丽华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158,718,96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筹建 2×300MW燃煤脱硫发电机组项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利用空余场地和电厂现有的部分公用设 施,投资建设两台30万千瓦的燃煤脱硫、环保新机组。该项目投资总额约为27亿元人民币, 预计建设期约为2年,注册资本金约为9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4.5亿元人民币(包括 以部分固定资产和土地出资,其具体金额将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后,一次性投入作 为资本金,其余出资部分以现金投入)占该项目股权的51%,并成为控股股东。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个别董事调整的议案: 1、以158,718,964 股赞成,0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吴锡全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本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2、以158,718,964 股赞成,0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增补李勇先生(简历附后)为本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后)。 四、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一、李勇先生简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李勇先生简历 李勇,男,福建闽南人,1955年12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89 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黄埔发电厂副厂长、工程师。1975年9月至1978年9月,福州市标 准紧固件厂工人;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福州大学学生;1982年9月至1986年1月,福建南平 机床维修中心干部;1986年1月至今,黄埔发电厂修缮分部修配专责、主管助理、设备技术分 部主管助理、策划部党支部书记、企管办副主任、主任、审计科科长、策划部经理助理、厂党 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厂长、党委委员。
附件二: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许丽华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上午9点在公司2号 楼8楼会议室召开的二00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于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在东莞御景湾酒店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而召集。董事会已于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下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上午9点如期在公司2号楼8楼 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158,718,964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9.5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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