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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服务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4-02-20 05:30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号
  投资目标:在力争资本本金安全和流动性前提下超过业绩基准,在追求长期
稳定增长的同时不放弃短期收益。
  投资理念:积极投资,分享以服务业(第三产业)为代表的经济领域快速增
长带来的潜在收益。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25%-80%;债券
资产20%-75%;现金资产比例控制在5%左右。其中,基金投资于服务业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基金资产除5%左右以现金形式持有,其余基金
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本基金所指服务业,包括如下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电气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社会服务业、信息技术业、传播与文化产业、以及其他随着经济和证券
市场发展可以纳入的行业,如医疗保健业、环保业等。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
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税收: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单笔认购、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含认购、申购费)
  最低赎回额:1,000份基金单位
  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
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购开始时间: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赎回开始时间: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渠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
公开发售。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摘要)
  投资目标:在力争资本本金安全和流动性前提下超过业绩基准,在追求长期
稳定增长的同时不放弃短期收益。
  投资理念:积极投资,分享以服务业(第三产业)为代表的经济领域快速增
长带来的潜在收益。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25%-80%;债券
资产20%-75%;现金资产比例控制在5%左右。其中,基金投资于服务业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基金资产除5%左右以现金形式持有,其余基金
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本基金所指服务业,包括如下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电气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社会服务业、信息技术业、传播与文化产业、以及其他随着经济和证券
市场发展可以纳入的行业,如医疗保健业、环保业等。
  投资策略及选股标准: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
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并制定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合适的定性、
定量指标选择各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获取稳定的长期回
报。
  比较基准:中信综合指数和中信国债指数的复合指数。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等风
险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本基金主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是公司内部研发的“嘉实组合风
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该系统可以完成VaR市场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多因
子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多项风险管理功能。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 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契约:  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
对契约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指本《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9.《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  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  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公开
说明书》,即本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
    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
    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持有人按照《基金契约》之规定参加的会
议;
  24.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
    三个月;
  25.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
认购额超过
    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
    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嘉实服务
    增值行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成立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
规定的程
    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期限;
  28.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无
特殊说
    明《基金契约》中以“日”为时间计算单位时皆指“工作日”;
  29.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
的行为;
  30.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31.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本
    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32.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
到另
    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3.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4.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35.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6.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
网点;
  37.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
网站;
  38.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日期;
  41.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2.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等的价值总和;
  43.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单位净值的过程;
  45.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
    章以及其他对本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6.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
契约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
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
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王永宏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王永宏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电话:(010)6659491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张 导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电话:(010)6659491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张 导
  (2)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传真:0591-7859302
  联系电话:0591-7839338
  联系人:陈文
  网站:www.cib.com.cn
  (3) 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021-962588
  网站:www.gtja.com
  (4)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王艳秋
  网站:华夏证券网 www.csc108.com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钟俊杰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公司法人:王开国
  公司地址: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
  联系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 021-962503
  网站:www.htsec.com
  (7)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层
  法人代表: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3187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服电话:0755-25125666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125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网站:www.x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7
  负责人:张涌涛
  联系电话:010-66411188
  传  真:010-66413800
  联 系 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邮编:200021)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  真:021-63863300
  联 系 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笑  谢骞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以及其它指定的销售机构。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自2004年2月23日到2004年3月29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在上述期间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成立条
件,基金发起人可根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停止发行,宣
告本基金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
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
之发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
0元。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基金单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0%=50元
  净认购金额=5,000-50=4,950元
  认购份数=(4,950+5)/1.00=4,95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5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二)基金的成立
  1.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
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
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
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
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
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
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根据赎回时间实行递减收费。费率表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二:某投资人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基金单位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
所收取赎回费的1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
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
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
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
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
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其他人;
  4.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
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单位
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
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
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
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
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
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
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
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
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
金单位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
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基
金份额转托管分两步完成,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
)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
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
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四)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
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6600万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
3月25日成立。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八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研究部、监察稽核部、业务拓展
部、机构理财部、市场部、运营部、综合管理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制定的原则进行基金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业务拓展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
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机构理财部主要负责机构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
市场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国际合作等业务。
运营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
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综
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公司财务、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
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务等综合事务管理。
  截止到2004年2月,公司有员工122人,其中72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59%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
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其中一只为系列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注:基金单位总数截至2003年12月31日。)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余利平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广发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经理、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少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2年至1995年任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1996年至今任中煤信托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兴波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1986年4月至19
94年12月任吉林省财政厅商贸处副处长。1994年12月至1998年2月任吉林省财政
厅基本建设处处长。1998年2月至1999年9月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兼机关党委书记。1999年10月至今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
  余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1990年9月至1991年12
月,历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理、证券部经理。1992年1月
至1997年9月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1997年至今任职于北
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商鼎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阜成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少铨先生,独立董事。商业管理文凭。1979年至1980年在香港杨辑甫会计
师事务所工作,1980年至1983年在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工作,1984年至今为杨
少铨会计师事务所股东。1993年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及吉林省财政投资管理局
香港事务顾问,1994年至1997年任香港新华社地区事务顾问,2000年任香港特区
政府中西区区议会议员,并任财务委员会主席。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至今任中国财经大学教授,1
994年至今任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98 年至2000 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
后研究人员、授课教师,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暂行规定
(草案)》起草小组成员,2000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方中义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68年2月至
1971年2月在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1972年2月至1992年7月在吉林省财政厅
工财处历任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1992年7月至1995年2月,任吉林省信
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2月至1999年8月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
  陈凯源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现任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曾任海南建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南方证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朱成刚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3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
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9月至1995年7月,就职于辽宁省国际经济信息中心;
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7月至1999年
9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1999年9月至2002年1月,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法律事务部;2002年4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窦玉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1994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北京中信国
际合作公司金融小组工作。1995年6月至2000年2月任职于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
经理。2000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00年
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
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
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
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轶先生,36岁,货币银行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投资总监、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中融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1993年开始从事证券市场研究
,投资银行,投资管理,10年从业经验,投资管理经验丰富。2003年9月加盟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策略分析师。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
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
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
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根据《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
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
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
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
,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
卖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
券自营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
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
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
表每只基金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
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
具体规定。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管理控制制度由
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评估的程序、风险类型的届
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
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员,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员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员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
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公司自有资产、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运
作应当分离,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保证操作、核算的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在有机配合
的前提下,相互稽核,相互监督,一个岗位、一个部门不能对一项业务拥有完全
的处理权;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控制的最高权力机构,具
体职责为:制定公司风险控制政策和目标;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研究和评估风险问题;对风险控制制度和措
施作出修改完善决策。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投资流程和投资
授权;对投资流程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对基金风险进行分析、
评估并作出控制决策;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
的业绩。
  3、督察员: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可列席
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
事长。
  4、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
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
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四)主要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监察稽核部组织,通过
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
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
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们强调风险管理是公
司的核心价值观,强调建立良好风险管理环境的重要性和所有的员工都是风险管
理人员的公司文化。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的员工都有风险管理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他们各自业务中进行风险
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
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内部规章等方面
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定期对关键的业务流程进行
评估或者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对流程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改善和提高管理水平。
  3、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
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嘉实风险控制系统,能对
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
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
到及时的解决。
  4、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
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
、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
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要求,我们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
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
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
制度。
  十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发展概况: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
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
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
止2002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12,090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81个。
  自1989 年至今,中国银行已连续13 年入选财富评选的世界500 强。中国银
行连年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1000 家大银行之一。2002 年度名次居全球1
000 家大银行的第11 位。1992 年以来中国银行9 次被英国《欧洲货币》杂志评
为“中国最佳国内银行”、“中国最佳并购机构”、“中国最佳银行”。2002
年亚洲地区出版的《资产》杂志再次将中国银行评为 “中国国内最佳银行”。
遍布世界各地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美
国《环球金融》杂志2002年6月刊评选中国银行为“2002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
行”及“2002年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这是中国国内唯一一家同时获此杂志两个
重要奖项的银行。
  财务概况:截止到2002 年末,中国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
人民币 35,939亿元,同比增长6.91%;实现税前利润137.91亿元,同比增长26.3
8%。2003年前三个季度,中国银行集团的经营效益创近年最好水平。截至2003年
9月末,中国银行集团实现营业利润389.02亿元,增幅为16.09%;实现税前利润
199.46亿元,增幅为30.24%。
  (二) 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研究发展处、托
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监督处、资产托管处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
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34人,其中硕士学
历以上人员16人,占47%,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有10人。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4年2月1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 只封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60 亿份;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
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华夏回
报、景顺长城景系列、易方达策略成长、泰信天天收益等1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基金份额279.99亿份。总托管基金份额为339.99亿份基金单位。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统一的、全方位的
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
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是基金托
管内部控制管理的发展方向。中国银行在2000 年被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
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
体制。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实际上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
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部、内
审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工作在内的各
项业务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
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
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
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
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
,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
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
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
的合规监督员、稽察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
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
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
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
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
》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
全保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
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
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
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规定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根据《暂行办法》、《核
算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
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
  2.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
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
《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
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下,该部分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天内就是否召集该持有人大会做出书面答复,如同
意召集,应承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30天内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天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书面答复不行使召集权,或未就发出
会议通知的时间做出承诺,则由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30天内做出书面答
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于上述规定时间内做
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则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
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
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持有人
大会后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
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契约、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
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向投资者寄送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
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电话交易服务
  嘉实自动电话语音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交易服务。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harvestasset.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
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
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65185566,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518226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arvestasset.com
  电子信箱:servicer@harvestasset.com
  十五、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资本本金安全和流动性前提下超过业绩基准,在追求长期稳定增长的
同时不放弃短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在正常市
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25%-80%;债券资产20%-75
%;现金资产比例控制在5%左右。其中,基金投资于服务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股票资产的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基金资产除5%左右以现金形式持有,其余基金
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三)投资理念
  积极投资,分享以服务业(第三产业)为代表的经济领域快速增长带来的潜
在收益。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
期预期收益率的基础上,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行业选择
  本基金所投资对象主要定位于服务业,而这里的服务业是一个大行业概念,
其中包含很多一般意义上的行业,需要对行业进行选择。本基金在行业选择上综
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择优而选。
  本基金将加强对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动态以及行业基本面的研判,跟踪各行
业发展动态,对行业择优而投,即投资于那些相关因素已出现积极变化、景气程
度增加,但股票市场反应滞后的行业,并根据行业的基本面变化以及股票市场行
业指数表现,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不断寻找新的行业投资机会,实现“资本增
值”目标。
  策略实施的主要流程如下:
  第一,对服务业上市公司进行准确有效的子行业分类,这是行业基本面研究
的基础。嘉实基金在证监会及天相行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党的《十六大报
告》,以第三产业的概念将一般意义上的行业向上组合确定本基金所投资的服务
业包含以下子行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房地产业、金融业、
电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社会服务业、信息技术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等。
  第二,对服务业内各子行业进行感应度分析,即行业发展受国民经济发展的
拉动作用的大小分析。前面的行业分析表明,未来的五到十年,我国服务业将随
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而获得良好的发展前景。通过感应度分析,可以将服务业
各子行业按照感应度大小排序,在同等条件下,感应度大的行业受到国民经济发
展的拉动作用较大,从而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将受到更多的关注。感应度分析可以
为子行业的选择提供长期的指导。
  第三,对服务业内各子行业进行最终需求的诱发关系分析,即最终需求对服
务业内各子行业的诱发作用。最终需求包括三个方面: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和出
口,本基金通过对我国最终需求各个方面的分析比较,发现短期内增长潜力最大
的最终需求,从而通过诱发关系分析的结果来指导子行业的选择。
  第四,对各子行业进行行业景气和市场表现综合研究。研究员通过嘉实研究
平台中的行业评级系统,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以细分行业作为最终研究对
象,开展以下两方面研究工作:一是以行业相对增长率为核心的行业景气趋势研
究,行业预期增长速度作为绝对指标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行业预期增长相对
行业历史增长趋势(是加快、放缓还是持平),相对速度比绝对速度更有意义,
那些高于GDP增长速度的行业并不一定就有投资机会,相反,低于GDP增长速度的
行业并非没有投资机会;另一方面是对股票市场是否合理反映行业基本面变化做
出判断,对于行业基本面出现的变化,市场可能已经合理反映,也可能低估或高
估,市场对积极因素的低估和对消极因素的高估可以带来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上各个因素,对行业进行优选并积
极轮换,以尽享服务行业的增长机会。
  3.股票选择
  在确定具体的行业投资比例后,本基金进一步对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选择
。在选择行业内的上市公司时,本基金结合各行业的特点,确定不同的选股标准
,据此选定各行业内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企业即将或已经经历了一段快速成长期,步入稳定发展阶段,企业具
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已经或即将成为行业的龙头、优势企业,企业经营在相对
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一定的持续成长能力;
  (2)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强,盈利能力稳定,主营业务利润率和预期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居于业内前列;
  (3)对于属于新型服务业的企业,重点考察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纳
入投资组合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处于行业前列;
  (4)对于属于传统服务业的企业,重点考察其主营业务利润在全行业内所
占的比例,即考察企业盈利能力。纳入投资组合的企业,其盈利能力应处于行业
前列。其次,企业的管理团队比较稳定,能够持续有效地运作;
  (5)企业在服务提供、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有
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
  基于以上对所投资对象的基本认识,本基金在个股选择时,主要采取“以价
值指标为基础,在价值基础上求成长”的价值增长策略(GARP)确定具体选股标
准。主要选股标准如下:
  (1)较高的BP值。BP值是通常所谓的市净率的倒数,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
企业股票价值的指标,本基金选股时,首先以较高的BP值为标准筛选出价值型股
票;
  (2)较高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基金在具有价值的企业中通过较高的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选择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
  (3)较强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战略规划、管理水平、关键技术、服务品
牌、主导产品、人力资源等方面具备竞争优势,在竞争的过程中能保持高水平的
盈利能力;
  (4)较高的客户满意度。由于服务业的非产品性特点,客户满意度对一个
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家企业要作为本基金长期投资的对象,必须具备较高的
客户满意度;
  (5)良好的品牌和商誉。品牌和商誉是服务业企业未来规模扩张的基础,
本基金将选择已经形成了品牌和商誉或致力于营建品牌和商誉的企业。
  通过核心竞争力、客户满意度及品牌和商誉等定性指标可以对通过前两个定
量指标选择的价值成长股进行修正,从而使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更加有效。
  4.债券选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以及调
节投资于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得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
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20%。在法律法规许可和
市场条件需要时,可适当降低国债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重点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综合
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
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
价格和GDP增长等因素。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综合指数和中信国债指数的复合指数。
  即:投资基准指数=中信综合指数×80%+中信国债指数×20%
  (六)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小
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小组和资产配置委员会综合对国内外宏
观经济、货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的契约规定
,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并制订基金在
其他重要股票资产类别上的具体配置计划。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
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
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
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
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稽核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过程
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
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调整。
  8.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
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八)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
值和增值。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行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服务业上市公司的股票,有可能出现服务业整体表现弱于
市场的情形,从而导致基金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6)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
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
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
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
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
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
均净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
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6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6.按财政部财会〖2001〗53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
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
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
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
人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及《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
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
投资;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
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
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
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律师费、会
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从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
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
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
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
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
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
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
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并公告。本基金成立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
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
日。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开放式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
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十四、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
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基金
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
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
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嘉实服务增值
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
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
务。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方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七、业务规则
  基金持有人应遵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
《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
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契约的实质修改, 则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形成决议。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
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
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
  (四)《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
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
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九、争议处理
  (一)《基金契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契约》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
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契约》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契约》
当事人继续履行。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契约》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基金契约》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应的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
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
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
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
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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