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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意见函
鉴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普什3D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 圣山服装家纺有限公司、宜宾金龙贸易开发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安吉物流公司、四 川宜宾环球包装有限公司之间在综合服务、物资采购、运输服务方面存在持续性的关联交易, 且公司与下列关联方签署了协议以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1、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 2、与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塑胶瓶盖、酒瓶、商标供应协议》; 3、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普什3D有限公司签署《三维立体影像塑胶包装材料供应协 议》; 4、与四川省宜宾圣山服装家纺有限公司签署《包装布袋、劳保用品供应协议》; 5、与宜宾金龙贸易开发总公司签署《原辅材料供应协议》; 6、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安吉物流公司签署《运输服务协议》; 7、与四川宜宾环球包装有限公司签署《包装纸箱供应协议》。 我们审阅了上述各项关联交易协议,我们审阅的内容包括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期限 、有关物资及服务的定价原则、款项的收取、争议的解决等,并就上述关联交易近几年的履行 情况,审阅了公司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同时,我们也审阅了上述关联公司就"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性说明"中的有关承诺,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 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五粮液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在综合服务、物资采购、运输服务方面所 形成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根据上述材料,我们现基于独立判断就该等持续性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公司与上述关联公司所签署的协议。 2、我们认为,上述各项关联交易协议均系依据市场化原则订立,协议中有关交易的价格 确定及其它主要条款对协议双方均是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 3、公司与关联方在综合服务、物资采购、运输服务等方面进行的持续经常性进行的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关联交易的进行方式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张小南 唐磊 二00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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