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发展银行关于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3月16日在公司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 应到董事14人,实到10人,委托董事2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 周林董事长主持,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关 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形成决议暨整改报告如下: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03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巡检期 间,工作人员通过认真收集、审阅有关资料、约见公司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公司各有关方面 进行了检查,并于2004年1月18日出具了《关于要求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 通知》(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 我公司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极为重视,立即 将《限期整改通知》分发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并召开董 事会进行认真讨论和研究。我公司认为,深圳证监局的巡检,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法规意识, 规范公司运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及行长室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自查,并形成整改方案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方案 (一)《限期整改通知》中称公司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本 行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5人",不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四次",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不符。 整改方案: 1、我公司董事会将向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在《章程》 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2、我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的规定,与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 四次"的规定相符。 (二)《限期整改通知》称公司股东大会的部分会议资料不够规范,部分股东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未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制作。 整改方案: 我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03年8月我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发展银 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三)《限期整改通知》称董事会只有14名董事,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15名,目前只有3名独立董事,不足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整改方案: 我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将审议董事会换届议案,董事会换届后,我公司董事数量将 与《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独立董事数量也将达到法定要求。 (四)《限期整改通知》称公司董事会存在未正确履行职责的现象。2002年9月29日,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设立由美国新桥投资集团公司专家组成的收购过渡期管理委员会,并 与新桥签署了《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授权协议》,公司董事会未按照公司《章程》第六十七 条规定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部分董、监事报酬事项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部分关 联交易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整改方案: 2004年我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法规学习,组织董事参加各种形式的法规培训,提高 公司董事的法规意识。同时董事会将按照"勤勉、尽职"原则,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规范公司运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司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限期整改通知》称公司部分董事会议案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整改方案: 我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董事会会议将严格实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六)《限期整改通知》称公司部分董事不够勤勉尽责,个别董事和个别独立董事连续 多次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整改方案: 2003年,我公司个别董事因工作调动,个别独立董事因中国银监会资格审查问题,而 连续多次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针对此情况,我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能尽职的董事和独立董事,提请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七)《限期整改通知》称对于公司董事的提名和任免,高管人员的薪酬以及公司与城 建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未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 整改方案: 我公司独立董事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八)《限期整改通知》称部分董事会资料制作不规范。 整改方案: 我公司董事会将加强董事会资料的管理,董事会会议记录由与会董事签名,会后形成董 事会决议。 (九)《限期整改通知》称监事会在会议资料制作上存在不规范之处。 整改方案: 2003年8月,我公司监事会制定了《深圳发展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我公司监事会将 按照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监事会会议资料的管理。 (十)《限期整改通知》称监事会对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现象未提出反对意见。 整改方案: 我公司监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大对公司经营管理情 况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指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董 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相关人员采取措施解决和纠正,对拒绝或者拖延整改的,监事会在报告股 东大会的同时,将向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关报告。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方案 《限期整改通知》称公司在新桥方收购深发展股权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时甚至出现误导成分。公司的部分董事会决议未披露,公司董事的报酬情况披露不真实, 部分重大事项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公司年报中对监事会工作情况的披露出现遗漏。 整改方案: 为了吸取新桥收购深发展股权等的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教训,进一步充分履行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义务,2003年12月,我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今后我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确保所有股东和投资者 具有平等的机会获取公司信息。同时,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主要股东 的沟通,在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等事项时,与我公司一道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另外, 我公司监事会也将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财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限期整改通知》称公司对部分贷款 的"五级分类"不够准确,贷款损失准备计 提欠谨慎。 整改方案: 1、关于《限期整改通知》中提及的我公司广州分行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15000万元 及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3549万元分类不准确的问题,该分行已于2003年12月末的贷款五 级分类中调整到次级类和损失类。关于《限期整改通知》中提及的中国银监会检查发现2002 年我公司部分分支机构部分贷款"五级分类"结果不准确的问题, 2003年8月我公司已经向银 监会提交了整改报告。 2、我公司将按照审慎的原则,加强贷款五级分类的业务培训,规范分支行贷款分类流 程,加强对分支行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3、我公司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贷款损失准备核算采用备抵法,具体 执行的会计政策是"贷款损失准备以期末本行各项贷款'五级分类'的贷款余额扣除有效的抵 押、质押和保证价值后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逐笔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后合理计 提。"我公司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过程中,按以上会计政策,对贷款逐笔分析,在扣除贷款 有效抵押、质押和保证价值后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严格按照《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各项贷 款损失准备。 (二)《限期整改通知》称公司贴现业务未及时更改会计政策,部分分支机构非应计贷 款的核算未严格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整改方案: 2003年6月前,我公司贴现业务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 核算手续》规定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并在相关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作了充分披露。 从2003年7月起,我公司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变更了贴现业务核 算的会计政策,即由原来《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收付实现制,改按权责发生制核 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了追溯调 整,调减以前年度损益1.19亿元,其中调减2002年度损益7095万元,并在我公司2003年第三 季度报告中作了信息披露。 我公司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非应计贷款"科目,并于2002年3月8 日出台了《深圳发展银行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核算办法》,明确规定:"当应计贷款转为 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 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并要求分支机构严格执行。但发展大厦支行、人民桥支行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2002年 度利润的影响数是人民币214万元,我公司已于2004年2月10日责成这两家支行于2月28日前 改正。 (三)《限期整改通知》称公司部分坏账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未严格执行会 计政策,随意性较大。 整改方案: 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我公司的会计政策规定了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两种方法。对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坏账准备计提,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拆放 金融性公司、买入返售证券、应收租赁款等的坏账准备计提,采用的是个别认定法。采用个 别认定法计提的坏账准备以期末我公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买入返售证 券、应收租赁款等的余额扣除有效的抵押、质押和保证价值后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其 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后合理计提。自2000年以来,我公司各项坏账准备的计提遵循了上 述会计政策,并保持其政策的一致性。对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坏账准备会计政策字面上的歧 义,我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对该会计政策进一步明确表述。 关于抵债资产减值准备,2001年我公司未计提。2002年末,我公司对抵债资产逐项检查, 按其账面价值20%的综合比例为基础,结合其风险程度和可回收性提取了减值准备。从2003年 起,我公司专门聘请第三方对抵债资产进行初步评估,并将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的要求,按抵债资产估计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逐项计提减值准备。 (四)《限期整改通知》称公司部分会计核算和财务指标的计算不够规范、准确。一是 年报中公布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采用的是未审报表数,与审定数有一定差异;二是2002 年度年报中应缴纳所得税与税务局汇算清缴应缴纳所得税不一致;三是部分分支行的非应计 贷款应收利息收入、罚息收入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准确。 整改方案: 1、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报表系统和年度决算 报表数据计算资本充足率,并于年末30日内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 我公司所披露的"资本充足率",是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口径计算的。 2、200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务局纳税汇算清缴核定的2002年度应缴纳所 得税金额不一致,我公司已于2003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作了相应账务处理,并将 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3、该问题同第(二)点,发展大厦支行、人民桥支行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我公司已 于2004年2月10日责成这两家支行于2月28日前改正。 (五)《限期整改通知》称公司截止2003年9月底资本充足率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8%的 资本充足率指标。 整改方案: 截止2003年9月末,我公司资本充足率已低于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为此,我公司 已制定资本金补充计划,力争通过配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使之符合银 行监管要求。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 2004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