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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鸽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4-04-17 06:3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签署同意,或者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
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六)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必须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原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及以后条款,排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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