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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电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4-04-24 05:42   

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九龙电力   编号:临2004-12号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
4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重庆劲力酒店15楼上海厅召开,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7人
,委托出席6人(董事高光夫先生、汪先纯先生、刘占先生、陈冠文先生委托董事
长田勇先生出席,副董事长孙力达先生、董事吴尚亨先生委托杜建钧先生出席),
监事会成员3人、高管人员3人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田勇先生主持。经出席董事认真审议,作出了
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
    2、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详见
附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3、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不进行清产核资的议案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规定,各电力企业应当开展清
产核资工作。鉴于公司在2000年上市时进行过全面的清产核资,并已将相关结果
报财政部、证监会、原国家电力公司审核批准。目前公司资产情况和产权关系清
晰,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公司本次准备不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重庆证券监督管理办事处《关于
落实〈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提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渝办发[2003]31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
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规范,故拟在原公司章程第九
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即第九十九条,其余条款依次递延。增加的第九十九条为:
    第九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
供债务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承担反担保责任的实际能力。
    二、根据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定期报告由原来的每年两次改为
每年四次,且每次定期报告均需通过董事会审议,故拟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修改为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三、由于公司目前独立董事已增至4名,故拟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2名”。修改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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