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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条款
一、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其他内资股"后面增加"(流通股)"。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八项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授权, 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中的"净资产"均修改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值",并在该条后面增加下列内容: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公司对外担保前应当由董事会认真审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被担保对象 的资产负债率在担保之后不得超过70%;同时,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 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增加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董事会关于公司风险投资、融资和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加 以规定(包含原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的内容),其后各条顺延: 除前条规定的情况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及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为: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10%以下的投资,包括 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等,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 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单项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借款; (三)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30%以下的资产抵押、 质押; (四)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3%以下、累计金额在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10%以下的对外担保; (五)涉及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或关联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 意,超过上述权限范围的,在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后,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但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导致公司累计对外投资或累计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50%。" 五、原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段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对于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 定的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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