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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蓝筹稳健招募说明书
2004-04-26 05:55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90003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
    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在有效控制非系统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
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人和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1%
    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前端申购
费用为申购金额的1.5%,后端申购费用随持有年限递减,且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2.0%
    管理费率:1.5%
    托管费率:0.25%
    赎回费用: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0%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100元
    最低赎回份额:100份
    销售渠道: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直销以及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联合证券、光大证券、广东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申
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华夏证券、广发证券、国信
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东方证券、长江证券、汉唐证券、北京证券、山西
证券、渤海证券等代销机构相关营业网点代理销售
    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交易安排:基金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销售网点开始办理基金的
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
    投资理念
    (1)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已经并将继续涌现一批治理结构
良好、经营管理能力突出、信息透明、具备核心竞争力、盈利持续稳定增长的蓝
筹上市公司,为长期价值投资提供了可能;
    (2)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上述公司的证券进行精选和长期投资,同时
运用数量分析方法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在承担风险较低的情况下分享中国经济
快速增长的成果,为持有人增加财富。
    投资目标
    通过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流动性良好的证券,在控制非系统风险的前
提下获取投资收益,同时辅助运用一系列数量分析方法,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实
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以及
未来可能入选成份股的股票,并适度投资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等。债券投
资以国债投资为主,并适度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
围为20%~65%,现金比例的变动范围为0~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利用修正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来动态
调基金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行业配置采取较为积极的策略,以投资
基准的行业权重为基础,以行业研究及比较分析为核心,通过适时增大或降低相应
行业的投资权重,使整体投资表现跟上或超越投资基准。个股层面采用蓝筹成份
股优选策略,运用“价值—势头”选股方法,优选出被市场低估并有良好市场表现
,处于价值回归阶段的上证180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可能入选成份股的股票投
资,并采用积极的资产管理方式,以期获得资本的稳健增值。
    选股程序
    (1)确定现有成份股和可能进入的股票
    以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分股作为基础备选股票库;再根据上证180
指数和深证100指数编制原则,选出未来可能进入上证180指数或深证100指数成分
股并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股票,加入基础备选股票库;
    (2)价值选股:
    ●蓝筹公司主要挑选标准: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行为规范,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
    主营业务鲜明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在行业中具有明显优势
    具备长期持续稳定成长性,预期至少未来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长率
高于GDP增长率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由基金管理人内设的研究部公司分析人员根据上述蓝筹公司挑选标准,采
用自下而上方式逐个筛选,形成基本面合规备选股票库。
    ●将基本面合规备选股票库按P/B从小到大排序(删除业绩为负的股票),选取
前70%的股票作备选,产生投资备选股票库。
    (3)势头选股:
    将备选股票按如下公式计算势头,按势头从大到小排序,并参考排序结果形成
最终股票组合;
  
    其中: Rs为股票最近三个月的收益率,
    Ri为股票所在行业最近三个月的收益率,
    ?滓s-i为股票收益率与其对应行业收益率之差的月标准差,
    Tr为股票交易活跃度,表示为股票最近5个交易日平均换手率除以最近30个交
易日平均换手率。
    投资基准(benchmark)
    由于我国还没有统一指数,我们暂时采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编制的天相
28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本基金的投资基准如下:
    70%×天相280指数+30%×中信国债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介于债券型基金与成长型股票基金
之间,适于能承受一定风险,追求当期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的基金投资人投资。
    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采用大成风险管理系统和基金绩效评估系统,该系统可以完成市场风
险管理、压力测试、多因子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多项风险管理功能。
    一、绪 言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
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蓝筹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
约》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蓝筹稳健            本基金名称为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
金,其中
                      "蓝筹"是指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
的80%以上将
                      投资于沪深两市A股中治理结构良好
、经营管理
                      能力突出、信息透明、具备核心竞
争力、盈利持续
                稳定增长的蓝筹上市公司,"稳健"则是指本基金
采用修正的恒
                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策略)动态调整基
金资产中股票
                与债券的比例,达到有效控制风险,使基金净值稳
健增长的目的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持有人:    指本基金单位的购买者或持有者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人:    指现有的和潜在的开放式基金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士
                兵证、警官证等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
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资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
                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
                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发行截止日:    指接受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日
    募集期临时基金账户: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存放基金募
集资金的银
                行账户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
额超过人民
                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
基金发起人
                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
告基金成立的日
                期
    存续期限: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开放日:       指开放式基金销售网点正常工作日,投资人可以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营业时间:     指开放式基金销售网点正常工作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
    赎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
    注册登记: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持有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基金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的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
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单位
                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
基金投资组
                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
法律规定应披露
                事项的说明
    基金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
网网站,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org.cn)及
                www.cninfo.com.cn网站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
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36号文批准发起设
立。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管理与组织
    (一)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报社大院报业大厦12层C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李宏伟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报社大院报业大厦12层C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李宏伟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刚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四)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报社大院报业大厦12层C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何敏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中国银行客户服务中心
    (2)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玮                    
    (3)兴业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传真:0591-7845504
    联系电话:0591-7839338
    联系人:陈丹
    (4)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法定代表人: 经叔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8610)65229094
    联系电话:(8610)65226699-2055
    联系人:吴杰
    (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125666
    联系人:张玲
    网址:www.lhzq.com
    (6)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0-96210
    联系人:陈新
    网址:www.stock2000.com.cn
    (7)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网址:www.ebscn.com
    (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顾文松
    网站:www.gtja.com
    (10)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网站:www.csc108.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钟俊杰
    网址:www.newone.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站:www.htsec.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网站:www.xyzq.com.cn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网址:www.dfzq.com.cn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胡洁静
    网址:www.sw2000.com.cn
    (17)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18、027-65799883。
    网址:www.cz318.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84864818-63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9)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68431166-8010
    联系人:文晓波
    网址:www.bjzq.com.cn
    (2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邹连星 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21)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755-26936207
    联系人:姚文强
    网址:www.ehantang.com
    (2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联系人:王红彦
    网址www.guosen.com.cn
    (2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2-27483685
    联系人:程罡
    网址:www.ewww.com.cn
    (五)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报社大院报业大厦12层C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9楼1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21-53599588
    传真:021-63513900
    联系人:梁之平、焦珺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 号远洋大厦F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西街六号贡院六号E座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涌涛
    经办律师:黄伟民 刘伟宁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65176801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人代表: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笑 陈玲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五、基金募集安排
    (一)设立募集期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二)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
生银行、联合证券、光大证券、广东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
君安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华夏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
兴业证券、东方证券、长江证券、汉唐证券、北京证券、山西证券、渤海证券等
代销机构相关营业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和联系方式请见《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三)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
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设立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预设目标募集规模。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基金投资人可在设立募集期间的任一交易日到基金销售网点
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先开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
户和销售网点交易账户,并持银行划款单据在该销售网点填写《大成开放式基金
认购申请书》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2、认购方式及确认: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消。投资人T日的认购申请,销售网点核查后当场受理并出具认购业务受
理单据。投资人可于T+2日在原申请网点取得认购确认书或通过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信息。
    3、认购限额: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额为100
元人民币;可以重复认购,多次认购的,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认购限额。
    4、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
金认购费率。
    (六)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认
购份数保留至0.01基金单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某基金投资人斥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费率为1%,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
000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1%=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000=990,000(元)
    认购份额=(990,000+2000)/1.00=992,000份基金单位
    即基金投资人斥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获得992,000份基金单位。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
果为准。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如基金净认购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投资人人
数不低于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停止发行,宣告
本基金成立;如果在设立募集期满净认购额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投资人人数不足
100人,本基金不能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商业银行中的
基金募集期临时认购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投
资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
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若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
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可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
0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股东包括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基金经理部、研究部、规划发展部、交易部、
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市场部、机构理财部、基金运营部、客户服务中心和
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拥有一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高学历、具备丰富市场经验的专家队伍,
现有员工98名,平均年龄30.25岁,5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其中博士学历占7%
。50%的公司员工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或五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历。公司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和研究分析人员均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来自国
内外主要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践操作
经验。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以“稳健、高效”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
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
的投资组合,力求为投资人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景宏、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景业和两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胡学光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在湖北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1992年至今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先后任“广证基金”、“广证受益”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中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指导导师。
    于华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1989-1991年任英国里丁大学经济系金融财务讲师,1991-1997年加拿大魁北克
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终身教授,1997-2000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20
00年至2004年1月任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
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顾问。2004
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政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人民日报社理论部,1992年后调人民日
报社事业发展局(部)工作。受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部)委派,1991-1999年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00-2002年任海南
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2001年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01年至今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周立群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9-1997年任新疆财政厅、世
行办处长,1997-1999年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国际部经理、财务处处长,1999
-2001年任交通银行总行市场营销部、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1任中国光大控股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副总裁。
    王长林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
副处长、信息中心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部总经理。
    黄亚钧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世界
经济系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为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担任澳门大学副校长、教育部经济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贸易学
会常务理事、全国美国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证券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外国经济
学学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指数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蒋小明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剑桥大学博士。曾任联合国退休金投资副总裁。
现为赛博集团董事长,威新集团(香港上市公司)主席,担任美国资本集团顾问,字
原公司(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加拿大资讯科技公司)董事局成员,兼任英国剑桥大
学管理学院高级院士。
    李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为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担
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美国会计学会会员
、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会计学会副会长

    方流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监事会:
    田宇飚先生,监事,助理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1年8月至1994年3月任职于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从事信贷、资金、证券投资及中国置业基金、亚洲开
发银行的项目评估等工作;1994年3月至5月参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
公司证券部组建工作;1994年5月起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驻北京办
事处负责人、华夏期货经纪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负责海南银通受益券管理人
更换、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1999年3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
经理;2000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陈汉炎先生,监事,研究生结业,经济师,审计师。曾先后任职于广东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和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证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
    苌宏亮先生,监事,硕士学历。1991年3月至1993年11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法制局干部。1993年11月至1996年11月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199
3年11月至今,参与境内数十家企业股份制改组及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代理、担任
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多起诉讼;参与十数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与股票
发行上市法律代理业务。1996年11月至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师,2001年11月至今任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周洪先生,副总经理,博士。1988年8月至1994年8月任山东财政学院经贸系副
主任、副教授;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研究生;1995年
9月至1998年8月在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
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职务;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
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至2001年12月,兼任基金
景博基金经理。
    林晓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1991年7月至1992年8月任职于
上海银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公司收益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利润来源方面
的日常审计;1992年8月至1994年12月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主要负责证
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运作,交易市场席位的分配管理,会员公司业务的开拓引导等工
作;1994年12月至1998年1月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副经理,负责证券现
货交易市场的日常监控;1998年1月至2000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海外办事处总经
理;2001年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员,助理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2年至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
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至
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
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稽核部经理;200
0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督察员。
    王颢先生,助理总经理,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1993年2月至1994年2月任安
信财务顾问公司项目经理,1994年2月至1995年10月任中国爱地集团贸易二部副经
理,1995年10月至1997年3月任深圳市瑞应实业公司经理,1997年3月至2000年12月
任深圳鑫光华事业发展公司总经理,2000年12月至2002年9月任国通证券深圳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年9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
总经理
    李宏伟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经济社会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2
年5月任南京旭普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2年6月至1997年2月任深圳金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发展委主任,1997年3月至1998年4月任光大证券
有限公司深圳新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1998年5月至2003年12月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
    2、基金经理简历
    王加英先生,基金经理。32岁,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平安
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2000年10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发
展部研究员、基金景福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月起任基金景宏基金经理。
    何光明先生,基金经理助理。39岁,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10年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职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和证券管理总部研究发展部。
1999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景阳基金经理助理、销售经理
、委托资产管理筹备和策略分析师。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
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
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
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
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
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
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
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
,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非法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基金
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并且出席基金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
样。
    八、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
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
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3)公司督察员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
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
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
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五)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
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
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
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
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
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
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
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
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
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
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
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
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
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
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
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
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
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员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员
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
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1912年2月5日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注册资本:1421亿元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发展概况: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
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
。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
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20
02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12,090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81个。
    自1989年至今,中国银行已连续13年入选财富评选的世界500强。中国银行连
年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1000家大银行之一。2002年度名次居全球1000家大
银行的第11位。1992年以来中国银行9次被英国《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
佳国内银行”、“中国最佳并购机构”、“中国最佳银行”。2002年亚洲地区出
版的《资产》杂志再次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国内最佳银行”。遍布世界各地的
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2002年6月刊评选中国银行为“2002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2002年
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这是中国国内唯一一家同时获此杂志两个重要奖项的银行

    财务概况:截止到2002年末,中国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人
民币35,939亿元,同比增长6.91%;实现税前利润137.91亿元,同比增长26.38%。
2003年前三个季度,中国银行集团的经营效益创近年最好水平。截至2003年9月末
,中国银行集团实现营业利润389.02亿元,增幅为16.09%;实现税前利润199.46亿
元,增幅为30.24%。
    2、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研究发展处、托
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监督处、资产托管处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
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34人,其中硕士学
历以上人员16人,占47%,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有10人。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4年2月1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60亿份;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
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华夏回报、
景顺长城景系列、易方达策略成长、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
增值行业等1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501亿份。总托管基金份额为
561亿份基金单位。
    4、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统一的、全方位的
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的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是基金托管
内部控制管理的发展方向。中国银行在2000 年被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体
制。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实际上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
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部、内
审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工作在内的各
项业务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
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
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
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
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
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
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
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
规监督员、稽察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
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
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
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
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
保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
、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
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
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规定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
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
律法规、《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
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
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
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
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
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
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
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
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
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
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
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
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
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
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以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
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
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
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同
时更换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基金
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
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
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
,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并且出席基
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
行基金资产移交;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五)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根据《暂行办法》、《核
算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
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等重要事项的揭示
    1、投资理念
    (1)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已经并将继续涌现一批治理结构
良好、经营管理能力突出、信息透明、具备核心竞争力、盈利持续稳定增长的蓝
筹上市公司,为长期价值投资提供了可能。
    (2)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上述公司的证券进行精选和长期投资,同时
运用数量分析方法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在承担风险较低的情况下分享中国经济
快速增长的成果,为持有人增加财富。
    2、投资目标
    通过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流动性良好的证券,在控制非系统风险的前
提下获取投资收益,同时辅助运用一系列数量分析方法,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实
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3、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以及
未来可能入选成份股的股票,并适度投资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等。债券投
资以国债投资为主,并适度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
围为20%~65%,现金比例的变动范围为0~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利用修正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来动态调基金中股票、
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其中,股票投资部分的80%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和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
    利用CPPI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配置,需要动态确定一些相关的参数:无风险
利率、初始股票仓位、风险乘数、修正调整幅度等。一般来说,无风险率采用平
均隔夜资金拆借成本。初始股票仓位取决于建仓初期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状况和
资金供求情况以及未来的市场预期。因此,我们将深入分析、研究宏观经济环境
、市场特征、资金供求状况以及对市场未来做合理预期,在此基础上谨慎做出投
资期初的资产配置决策,构建投资期初的股票仓位。而风险乘数则是通过对市场
的收益、风险特征所做的数量化分析以及对投资者的风险容忍程度的深入调查后
确定的,一般介于2-5之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采取较为积极的策略,以投资基准的行业权重为基础,以行
业研究及比较分析为核心,通过适时增大或降低相应行业的投资权重,使整体投资
表现跟上或超越投资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周期和景气状
况、行业发展前景预期、市场行业轮换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适当
加大对处于产业复苏周期、被市场低估、行业景气指数上升、发展前景良好的行
业的投资。具体根据基金管理人研究部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系统进行。
    (3)个股选择策略
    个股选择策略采用蓝筹成份股优选策略,运用“价值—势头”选股方法,优选
出被市场低估并有良好市场表现,处于价值回归阶段的天相280指数成份股及未来
可能入选天相280指数成分股并符合并基金投资理念的股票投资,并采用积极的资
产管理方式,以期获得资本的稳健增值。
    选股程序:
    1)、确定现有成份股和可能进入的股票
    以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分股作为基础备选股票库;再根据上证180
指数和深证100指数编制原则,选出未来可能进入上证180指数或深证100指数成分
股并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股票,加入基础备选股票库;
    2)、价值选股:
    蓝筹公司主要挑选标准: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行为规范,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
    主营业务鲜明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在行业中具有明显优势
    具备长期持续稳定成长性,预期至少未来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长率
高于GDP增长率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由基金管理人内设的研究部公司分析人员根据上述蓝筹公司挑选标准,采用
自下而上方式逐个筛选,形成基本面合规备选股票库。
    将基本面合规备选股票库按P/B从小到大排序(删除业绩为负的股票),选取前
70%的股票作备选,产生投资备选股票库。
    3)、势头选股:
    将备选股票按如下公式计算势头,按势头从大到小排序,并参考排序结果形成
最终股票组合;
  
    其中: Rs为股票最近三个月的收益率,
    Ri为股票所在行业最近三个月的收益率,
    ?滓s-i为股票收益率与其对应行业收益率之差的月标准差,
    Tr为股票交易活跃度,表示为股票最近5个交易日平均换手率除以最近30个交
易日平均换手率。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完全积极的投资策略,采用利率预测、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移动策略、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以及利用正
逆回购进行杠杆操作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得超过债券市场的收益。
    5、投资基准(benchmark)
    由于我国还没有统一指数,我们暂时采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编制的天相
28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本基金的投资基准如下:
    70%×天相280指数+30%×中信国债指数
    6、产品风险以及管理
    本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适于能承受一定风险,追求当期收益和长
期资本增值的基金投资人投资。本基金采用大成风险管理系统和基金绩效评估系
统,该系统可以完成市场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多因子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控
制等多项风险管理功能。
    (二)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发债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流程
    (1)研究部提出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类属资产或行业、公司分析
报告。
    研究部数量分析师和研究员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
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市
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定期出具类属资产配置
报告。债券投资方面,国债及金融债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式,由
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并向基金经理提交研
究报告。公司债和企业债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
分析方式,由研究部公司研究员在宏观研究、利率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对发行人经
营及财务状况的调研,提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部提供研究报告,作为其投资决策依据

    (2)研究部提出基金资产配置及调整建议,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数量分析师根据数量分析模型的结果,提出基金资产配置建议和组合
调整建议,撰写数量分析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部。基金经理根据
研究部的数量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确定基金资产分配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宏观研究
报告、数量分析报告和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4)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部的宏观
、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投资
比例,同时确定行业或类属资产的配置计划,构造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
体交易指令。
    (6)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
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基金经
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3、初始建仓期
    在基金发行完毕并宣告成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六个月内完成建仓。
    (三)投资组合
    本基金下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
    1、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基金投资于国债和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由于本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
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
业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同时,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也
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公
司经营不善,成长性不足,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价值型公司基本情况继续恶化,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
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股票,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产品特有风险
    1、CPPI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结果,采用修正的CPPI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但CPPI投资策略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条件基础上的,如参与主体可以
无限度融入资金的假定,市场具有足够流动性的假定等,这些假定目前我国证券市
场并不完全具备。另外,CPPI投资策略在中国市场还是新生事物,实际效果尚未得
到实践检验。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给基金的投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价值投机风险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主要投资于上证180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等蓝筹
绩优股票。自2002年底以来,价值投资理念受到了市场的追捧,上证180指数和深
证100指数的涨幅明显超过大盘,部分大盘蓝筹股票涨幅超过100%,媒体惊呼蓝筹
时代来临。这一方面说明蓝筹绩优股票受到了市场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价
值投资有一个很好的市场前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市场中可能存在的一种趋势:
对某些绩优股票的过度追捧,最后使价值投资演变成价值投机,给基金投资带来风
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成立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
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
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
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股票、债券利息、银行存款本息等有价证券,以及应
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
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
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净
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
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6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6、按财政部财会【2001】53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
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值,并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10元人民币以上
的损失;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
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
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
红利按权益登记日当日除息后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
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基金持有人选择将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时,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当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少于100元时,为降低投资者的转
帐成本,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当日除息后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
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30个
工作日,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根据公告日期开始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可
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
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投
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站等形
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开始日:基金宣布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赎回开始日: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
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各代理机构的正常营业时间。在开放时间,投资者可以提出
开户及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撤单、查询、挂失、冻结
等基金业务申请。
    直销网点:上午9:00-下午5:00(周六、日休息)
    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在当日(T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前受理的申请视
为当日(T日)的交易申请,按当日(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当日(T日)证券交
易所闭市后至次日(T+1日)闭市前受理的申请均视为次日(T+1日)的交易申请,
按次日(T+1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
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
准进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
单位份数申请;
    3、基金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
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目前定为15:00)前撤
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照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
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T日交易申请成交
确认单,或凭基金帐户号和查询密码通过大成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查询交易
确认结果,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
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4)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人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1
7:00前全额到帐,若截至17:00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
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4日内向投资人赎回收款帐户划出。
    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帐户作为其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收款帐
户,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资金将于T+7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款帐户划出。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
基金单位,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
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
则全部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采用四舍五入法
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
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申购费用是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手续费,按
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投资人在申
购基金时可选择按“前端收费”模式交纳申购费,也可选择按“后端收费”模式
交纳申购费。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收费是指投资人在申请购买基金时就交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的前端申购
费率为1.5%。
    (2)后端申购费率
    后端收费是指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才交纳申购这些份额时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0%。赎回费用
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剩余25%留作基金资产。具体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
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销售年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
低基金的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
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后端申购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
    3、申请日(T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
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契约及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
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九、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
《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
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
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享有并行使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
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
有人大会的情形下,该部分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天内就是否召集该持有人大会做出书面答复
,如同意召集,应承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30天内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天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书面答复不行使召集权,或未就发
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做出承诺,则由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30天内做出书面
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上述规定时间内做
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则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
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开
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
契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
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持有人
大会后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
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契约、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十、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
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
帐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单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投资人
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2、定期对帐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季度交易对帐单,记录该
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
量、价格以及当前帐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
向所有基金持有人寄送帐户状况对帐单。
    3、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及网路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帐户提供一个基金帐户密码,基金持有人可以凭基金
帐号和该密码在任何时候登录基金管理人的Call Center和网站查询基金帐户状
况、余额、交易记录、盈亏统计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
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
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二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
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
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
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单位从
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
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
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
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
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
单位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客户可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三)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四)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受理符合注册登记人业务规则要求的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
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
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
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
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并公告。本基金成立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
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
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
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人、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
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4、《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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